隨着時代的進步,錄像、打印等遺囑形式在實際生活中逐漸常見。《民法典》對打印、錄像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規範,明確了其法律效力,使遺囑的形式由現在的五種增加為七種,這是立法的進步,也是對民意和時代發展的回應。
條文解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