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3月31日,財政部微信公眾號發佈通知,明確了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通知全文:
關於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黨中央各部門人事、財務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財務部門:
為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政策,進一步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127號)要求,現就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以下簡稱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規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單位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二、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單位實際,在充分聽取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規定、公示辦法,明確現金獎勵享受政策人員範圍、具體分配辦法和相關流程,相關規定應在本單位公開。
三、對於接受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委託取得的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託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其中屬於科研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項目承擔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到當地科技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合同登記,認定登記為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合同的,項目承擔單位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給予科研人員的現金獎勵,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不屬於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從項目經費中提取的人員績效支出,應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分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四、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統計工資總額、年平均工資、年平均績效工資等數據以及向有關部門報送年度績效工資執行情況時,應包含現金獎勵情況,並單獨註明。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科技主管部門要加大政策指導力度,優化政策環境,根據職責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將現金獎勵政策落到實處。
六、本通知所指職務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轉化,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等有關法律和規定。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科技部
2021年2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來源:財政部
編輯:高珊珊
流程編輯: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