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教育部詳解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2月17日電 (記者孫競、温璐) 2021年12月27日,教育部部長懷進鵬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52號,公佈《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該負責人表示,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制定《辦法》,進一步完善法治副校長制度,破解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完善中小學治理體系,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記者注意到,《辦法》從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規定了中小學法治副校長的管理體制。在國家層面,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宏觀政策,統籌指導地方開展法治副校長有關工作。在地方層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統籌落實法治副校長制度。此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由相關部門參與的法治副校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本地區學校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工作。這裏的相關部門,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

對於法治副校長的主要職責,該負責人介紹,法治副校長主要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為主要職責,在推進青少年憲法法治教育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辦法》中還進一步明確法治副校長還需協助開展保護學生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參與安全管理、實施或者指導實施教育懲戒、指導依法治理等職責。拓展法治副校長的職能,既能充分發揮各派出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勢,也將為完善中小學治理體系、健全學生權益保護機制創造積極條件。

另外,該負責人指出,法治副校長需要直接參與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需要堅持高標準、擇優選擇。《辦法》中提出了法治副校長在政治、業務、身心健康、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同時,為擴大法治副校長供給,更好發揮派出機關退休人員的優勢,規定年齡不超過65週歲的退休人員符合條件的,經推薦可擔任不超過一個任期的法治副校長。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法治副校長配備不平衡、聘任不及時、流動頻繁等問題,《辦法》統籌進行制度設計。一是完善聘任原則,綜合考慮學校需求和工作便利,並優先為偏遠地區、農村地區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配備法治副校長。二是明確聘任機制,由教育部門商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聘任計劃,建立法治副校長人員庫,並組織學校選聘。規定每所學校至少配備1名法治副校長,師生人數多、有需求的學校可以配備2—5名。三是設立法治副校長工作團隊制度,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商有關部門組建由不同派出機關人員組成的法治副校長工作團隊,服務區域內學校。四是實行動態管理,對法治副校長人員庫進行動態調整,對因故不能繼續履職的法治副校長要及時補充,確保不缺位。五是規定了任期和續聘等管理要求。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法治副校長充分履職,需要派出機關和任職學校給予充分的保障和支持。一方面,派出機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長在任職學校有必要的工作時間和條件,鼓勵、支持其履職盡責。另一方面,學校要按照《辦法》規定為法治副校長履職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建立有效的溝通聯絡機制和日常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與法治副校長溝通,積極支持、配合其開展工作。此外,法治副校長自身也要積極主動參與學校工作,不斷提高履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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