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基金安全 讓騙保“無處遁形”

守護基金安全 讓騙保“無處遁形”

“要強化監督查處,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套保或挪用貪佔社保基金的違法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局長湯曉莉在人社部日前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

為更好地守護老百姓的養老錢和救急款,近日,人社部制定發佈《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圍繞進一步理順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機制、明確危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兩條主線進行規定。《辦法》將於3月18日起施行。

提升監督效能,更好守護基金安全

發佈會上的數據顯示,隨着我國社保事業的快速發展,養老保險已經覆蓋10億人以上,失業、工傷保險覆蓋人數分別達到2.3億人、2.8億人,基金年度收支規模達到13萬億元。

“服務內容大幅拓展,服務渠道更加多樣,基金規模越來越大、涉及人羣越來越多、管理鏈條越來越長,這些都對加強基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維護基金安全的責任也更加重大。”湯曉莉介紹説,專門出台《辦法》,就是為了提升監督效能,更好守護基金安全。

“《辦法》明確了基金監督主體、內外部協同機制、監督職責和範圍等內容,為基金監督工作遵循‘法定職責必須為’提供了更清晰的尺度。”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進行解答時表示,《辦法》落實社會保險法賦予基金監督的相應監督權限,明確基金監督實施的基本要求,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並重,強調對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推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進一步科學化、法治化、規範化。

據介紹,接下來,基金監管部門將匯聚監督合力,構建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主體,公安、司法行政、財政等部門協同配合,社會各方積極參與的監督體系。

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的範圍包括哪些?

該負責人表示,監督範圍不斷拓展,除了社保經辦機構、服務機構,還將其他與社保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關的單位納入監督範圍。

記者發現,《辦法》對“監督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包括: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及決算情況;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銀行賬户開立、使用和管理情況;社會保險待遇審核和基金支付情況等。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監督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情況;基金管理使用內部控制情況;社會保險服務協議履行情況等。對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關單位的監督包括:提前退休審批情況,工傷認定(職業傷害確認)情況,勞動能力鑑定情況等。

“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在具體實施層面,《辦法》規定,對發現基金收支、管理存在問題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見,採取約談、函詢、通報等手段督促整改,還將對被監督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湯曉莉表示,今年將深入實施“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動,開展全險種社保基金專項檢查,強化人防、制防、技防和羣防“四防”協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努力守護好社保基金安全。

騙保後果很嚴重

此次,《辦法》將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分為3類,分別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欺詐騙保的相關法律責任,以及違規工傷認定、提前退休、勞動能力鑑定法律責任。

《辦法》還對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及相關報銷票據等手段騙取社保待遇的行為進行了詳細規定,並指出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規定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或批准提前退休,給社會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

事實上,冒領養老金、冒用他人社保卡……這些騙保行為的後果很嚴重。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中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符合有關情形的,會被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張菁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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