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孩子樓下玩耍,險被天降啤酒瓶砸傷,肇事者理由令人氣憤

今天中午,在西安市的一個小區內,幾個小孩在小區內樓下玩耍,突然發生了驚險的一幕,把周圍的人都嚇壞了。

小區住户:“有一名男子從四樓扔下來一個啤酒瓶 。”

小區住户:“有幾個小孩在樓底下玩呢,把樓上的人吵着了,直接扔了個啤酒瓶下來 。”

事發在陝建一建集團建苑小區二號樓前,這棟樓共七層,樓下地面還散落着一些玻璃瓶的碎渣 。住户告訴記者,小區沒有遊樂場所,平時孩子們只能在樓底下的空地玩耍 。當時有四個孩子在二號樓旁邊玩耍,啤酒瓶掉落在孩子們的身旁 。

住户們説,小孩玩耍吵到別人休息,但採用這種極端的方法太讓人不可思議了 。

小區住户:“誰家沒有孩子?萬一把別人家的孩子砸了咋辦 。”

事發後,孩子們的家長向轄區太白路派出所報了警。

記者也從太白路派出所瞭解到,由於二號樓的一位住户家中有孩子面臨畢業考試,樓下小孩的吵鬧影響到了孩子的學習,情緒激動的住户就向樓下扔了啤酒瓶 ,民警也已經對當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

去年,高空拋物已被入刑 。如果故意拋棄物品,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民警也提醒大家,鄰居之間發生矛盾,應該冷靜處理,不要採取這種極端的方式 。

馬上到中高考,在此也要提醒大家,在小區內放鬆玩耍一定要注意時間和方式,不要影響到其他的住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其中有關高空拋物行為的條款引發熱議。草案第1254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情形發生,否則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在侵權人、受害者之外,明確列出物業作為“第三方”的責任,倒逼物業出手攔截高空拋物,對於化解高空拋物這一城市頑疾,具有現實意義。

近年來,高空拋物導致的傷亡事件接二連三。去年6月,深圳和南京先後發生兒童被高空墜物砸中傷亡的慘劇;就在近日,長沙一男子被一對夫婦從樓上扔下的被子砸暈倒地,深圳一名6個月女嬰被樓上拋下的洗髮水瓶砸中頭部,天降菜刀砍斷廣西賓陽一名男子腿筋……針對高空拋物,國家也陸續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規。根據去年11月最高法印發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不可謂不嚴。一面是城市居民的深惡痛絕,一面是法律法規的強力震懾,高空拋物緣何屢禁難止?除了部分人素質低下、法律意識淡薄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難以準確揪出肇事者、釐清責任方。尤其是高空拋物事故的現實處罰,往往是全樓户主平攤責任,致使肇事者更加心懷僥倖、無所顧忌。

治病要治根。既然“真兇”難辨是最大困局,草案便在此類事件的責任主體上提出了更具體的規定:作為小區管理方的物業公司,必須提前加強安保措施,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將對物業公司追責。在以往高空拋物案件中,一般無需物業承擔責任;依據草案,物業再也不能把小區內高空拋物當作兩耳不聞的“窗外事”了。當然,這樣的規定並非是將肇事者的責任完全轉化給物業,目的是倒逼物業有所作為,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按照草案的規定,一方面,物業公司可通過提醒户主、普及罰則及加強巡邏等手段,防患於未然;另一方面,安裝向上攝像頭等技術設備,在高空拋物發生之後能夠精確鎖定嫌疑人,避免“一人拋物,全樓擔責”的尷尬局面。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樣要求物業扛起更多責任。其中明確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等不得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無論按照民法典草案,還是本市物管條例,杜絕並攔截高空拋物,都是物業公司的分內之事。物業是小區事物的管理參與者,也是家家户户的安全守護人,在民法典即將審議之際,物業應該儘早自查,是否已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

高空拋物最高可判故意殺人罪 祭出重典才能護衞“頭頂安全”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不斷髮生,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為切實維護人民羣眾“頭頂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對高空拋物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並提出了16條具體措施。其中,最讓公眾感到有力的一條是,“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老百姓曾經形象地把高空拋物稱為“故意殺人”,如今在法律上得到“呼應”。城市高樓大廈鱗次櫛比。遺憾的是,有一些住在高樓的人,素質並沒有隨之“更上一層樓”,反而做出了諸多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的舉動,高空拋物就是典型,無論是故意還是無意,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隨手一扔,自身素質便連同被扔下的東西,以自由落體的方式,跌向地面,摔得粉碎。樓下汽車等物品被砸壞是家常便飯,無辜人員傷亡也非個例。

危害顯而易見,防範刻不容緩。可相當長時間裏,對“頭頂上的危害”存在現場取證難、責任認定難、法律適用不統一等諸多問題。今年7月貴州貴陽一熊孩子高空扔下滅火器致人死亡案,就引發廣泛爭論: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作為未成年人的當事人及其父母又該分別承擔怎樣的責任?查閲之前相關案例,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是最常用的罪名,包括法律界人士都普遍認為這樣的判決“輕了”,既不能還受害者以公道,也無法教育引導更多人,更無法有效扭轉高空拋物、墜物多發且造成嚴重危害的嚴峻形勢。

《意見》完成了從“過失”到“故意”的轉變,説明這不再只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釋放了從嚴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明確信號,有助於形成強大的震懾態勢。故意高空拋物高度危險,存主觀惡性,極易引發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只有依法嚴懲,才能減少公眾的疑慮,也符合公眾的期待。在依法懲治此類行為的同時,應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持續推動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合力預防和減少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全力維護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當然,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從嚴懲治更要明確區分。對此,《意見》也都有明確表述,比如對“誰扔的”,提出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也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一項項明確要求,一個個責任主體,正在織密防範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的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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