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齊魯法治鋭評|讓行政行為自我糾正成為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有效途徑

由 圖門耘 發佈於 綜合

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對於個人而言,知錯能改是一種值得被肯定和尊重的品格;對於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而言,不僅如此,還是重要的行政倫理和法治能力,更是對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自覺堅持。較長一段時期,加強依法行政、推進政府法治的基本思路是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主要是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執法監督乃至信訪等制度對行政機關形成壓力和約束,進而促進權力依法行使,矛盾糾紛得到解決。實踐中看,外部監督制度無論對於監督主體、被監督主體還是利害關係人,成本都十分高昂,產生一定的規範約束效應也不等同於被監督者的內省和真正認同——這一點從我國行政訴訟與生俱來的“出庭難”“執行難”等痼疾不難佐證。

近日,南通市出台《關於加強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的實施意見》,側重針對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違法、當事人權益因行政行為受損未獲補償賠償、合法信訪訴求未依法解決等多種情形提出行政機關自我糾錯要求和規範指引,明確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的程序規則。這是地方治理中,促進依法行政、推進行政爭議源頭治理和實質性化解、克服以往行政爭議解決方式制度侷限的創新實踐,也是增強行政機關法治自覺和法治內生動力的最新嘗試。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機制使法治迴歸常識,其常態化、規範化實踐有望成為行政爭議化解中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並駕齊驅的“三駕馬車”。

行政行為自我糾正制度關係行政權力的嚴肅性和政府公信力,更關係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切身利益,這項行政法律制度真正落地並走穩走好,需要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把握規律,但有三個方面需要特別強調。一是自我糾錯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通過迴避、陳述、申辯、説明理由、信息公開等程序保障糾錯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二是自我糾錯應當恪守信賴保護原則,糾錯行為給無過錯當事人帶來不利影響的,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三是自我糾錯應當與過錯問責相結合,自我糾錯的前提是有錯在先,糾錯可以一定程度彌補損失,減輕甚至免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領導幹部的責任,但並非當然的、絕對的免責事由,應當在糾錯與追責之間找到平衡點並明確相應的制度規則。

法治評論員 馮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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