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發出了一份司法確認裁定書。這是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後該院發出的首份司法確認裁定書。
【案情回放】
此案系涉及航空爭議的運輸合同糾紛,上海某航空貨運有限公司因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時支付運輸服務費用,向上海長寧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上海某物流公司及其擔保人連帶承擔支付運輸服務費及利息等責任。
立案法官經審查和研判後發現,該案法律關係並不複雜,且雙方爭議不大,經向雙方當事人釋明後,立即委派該院與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共同成立的“航空爭議調解中心”進行先行調解,引導當事人選擇多元解紛機制。通過法院的委派調解,在調解中心特邀調解員的主持下,各方在法院“航空爭議調解室”達成調解協議,並當場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2020年10月,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和上海長寧法院合作成立全國首個“航空爭議調解中心”,並分別在法院和上海虹橋臨空經濟園區設立“航空爭議調解室”。一年多來,該中心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參與、規範航空爭議調處的司法能動作用,建立健全綜合司法引導、訴調對接、裁審聯動、行業協同功能在內的航空爭議“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實現航空領域爭議糾紛的高效、便利、穩妥化解。
【以案説法】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優化了司法確認程序。合理擴大了司法確認程序適用範圍,將司法確認程序適用範圍擴展至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允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轄標準的司法確認申請。同時,優化了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根據調解主體和調解類型的不同,明確人民法院委派調解、調解組織自行調解等情況下,司法確認案件的不同管轄規則。
本案中,立案庭在收到司法確認申請後,立即流轉進入立案程序,隨後承辦法官依法對調解協議的內容和形式進行了審查,並依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作出裁定書,確認該調解協議有效。裁定書同時明確各方當事人應按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編寫:上海長寧法院 王雨堃)
【來源: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網_論案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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