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丨依規依紀依法懲治腐敗
首個公開通報適用政務處分法給予處分的中管幹部案例解析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慕振東
7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長張和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按四級調研員確定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這也是政務處分法自今年7月1日施行後,首個公開通報適用政務處分法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的中管幹部案例。
今年4月2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張和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3個月之後,審查調查認定,張和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張和在其退休已近10年時被查處,再次印證違紀違法行為無論過去多久,都難逃黨紀國法的嚴懲。
和張和類似,在退休後被查處的中管幹部還有天津市原副市長陳質楓、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國家開發銀行原董事長鬍懷邦等,這充分説明退休絕不意味着安全着陸,“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絕不是一句空話,“嚴”的主基調將長期堅持下去。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綜合考慮事實證據、思想態度和量紀執法標準,實事求是深化運用“四種形態”,依規依紀依法辦好每一起案件,是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黨紀處分條例、監察法、政務處分法,都對主動投案、如實交代違紀違法事實,在量紀上可以從輕減輕處分或者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作出規定。
黨紀處分條例把“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列為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一條原則。政務處分法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張和因為“能夠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違紀違法問題,上交全部違紀違法所得,認錯悔錯態度較好”,受到“開除黨籍,按四級調研員確定退休待遇”的處分,是依規依紀依法懲治腐敗的具體體現。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張和的處分通報中有“按四級調研員確定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等表述,這體現了適用政務處分法相關規定的要求。
腐敗是我們黨面臨的最大威脅。站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歷史交匯點上,必然要求繼續深化全面從嚴治黨,進一步鞏固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每一名黨員幹部都要增強公正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的自覺性,堅守初心、不改本色,無私奉獻、篤定前行。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把懲治震懾、制度約束、提高覺悟結合起來,把“三不”要求貫徹落實到正風肅紀反腐各方面,努力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