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共同富裕,是我國未來一段時期發展的重要目標之一。展望2035年,我國將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提出,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實現共同富裕的戰略目標和實踐途徑,要發揮分配的功能和作用。聚焦共同富裕與收入分配改革。圍繞優化收入分配結構、推進共同富裕,本期特邀4位專家深入探討。
主持人
經濟日報社經濟研究部主任、研究員 徐向梅
基礎性制度安排不斷健全
主持人:如何理解促進共同富裕中優化收入分配結構的重要意義?我國推動共同富裕進程中,在收入分配調節方面取得了怎樣的進展?
劉元春(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優化收入分配結構對紮實推進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義。第一,優化收入分配結構是夯實共同富裕的社會基礎,形成共建共享合力的重要手段。當一個國家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失去公平的經濟必然會陷入停滯和倒退,失去高質量發展的社會基礎。優化收入分配結構,是正確發揮人民羣眾的主觀能動性,激發人民羣眾積極主動地通過奮鬥實現共同富裕,形成共建共富動力的重要機制。
第二,優化收入分配結構是厚植共同富裕的經濟根基,解決不平衡問題的重要措施。紮實推進共同富裕,要正確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係。經過多年艱苦卓絕的不懈奮鬥,我國全面建成了小康社會,國力和人民生活水平躍上了新的台階,但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突出。共同富裕要抓住高質量發展這一主線,不斷“做大蛋糕”,在高質量發展中持續優化收入分配結構,穩步解決不平衡的問題。
第三,優化收入分配結構是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生活良性循環的重要抓手。“十四五”規劃綱要提出,堅持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增長基本同步、勞動報酬提高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基本同步,持續提高低收入羣體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羣體,更加積極有為地促進共同富裕。優化收入分配結構,通過提低與擴中並舉,提高人民生活質量。通過市場、政府和社會合力,提高低收入羣體的收入水平;充分發揮市場功能,擴大中等收入羣體規模。通過收入結構的優化,進一步激活國內消費市場,推動“雙循環”新發展格局。
我國在收入分配調節方面的制度和實踐不斷健全和完善,持續穩步向共同富裕的目標推進。首先,在初次分配上,確立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則,進一步發揮有為政府的職能。通過要素市場體系的建立健全,效率原則在初次分配中得到體現。相關制度進一步完善,保障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市場主體公平地參與經濟活動和市場競爭。市場機制不斷健全,維護市場有序運行,防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成為有為政府的重要工作。户籍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大力推進勞動合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出台限制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的規定;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其次,再分配製度體系建設取得巨大成就。個人所得税制度、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救助制度等都取得了長足發展。2006年起,我國全面取消農業税,比原定用五年時間取消農業税的時間表整整提前了三年,大大減輕了農民的負擔。1980年個人所得税法正式頒佈,1994年新的個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內外統一的個人所得税制度。目前個人所得税收抵扣制度初步建立,税收徵收體系基本建成,個人所得税體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從1985年開始,我國先後啓動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費用社會統籌試點,2010年社會保險法正式頒佈,基本養老金全國統籌、農村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合併等,標誌着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
最後,在三次分配上,法律制度和組織機構建設也取得長足進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慈善法等法律法規制定頒佈,紅十字會和中華慈善總會等社會組織也在健康發展。
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相互協同,兼顧效率與公平,在高質量發展中推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建設穩步推進。收入分配結構的優化,直接表現在近年我國居民收入差距趨於平穩,基尼係數和城鄉收入差距出現小幅下降,社會兜底能力和保障水平顯著提高。我國已建成世界上規模最大的社會保障體系。截至2020年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分別達到城市每人每月678元和鄉村每人每年5962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9.99億人、13.6億人、2.17億人和2.68億人。基本公共服務進一步均等化,絕大多數地區實現了縣域內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85%以上的隨遷子女進入公辦學校就讀,或者享受政府購買學位服務。現行標準下9899萬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脱貧,完成消除絕對貧困的艱鉅任務,在中華大地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這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初次分配在公平原則下追求效率
主持人:初次分配對於最終分配格局的形成具有基礎性作用。如何優化初次分配推動共同富裕?
楊宜勇(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市場與價格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完善收入分配體系,紮實推進共同富裕要突出重點。以疫情前2019年為例,根據國家統計局投入產出表測算,在實際國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佔比達74.93%,再分配佔比24.90%,第三次分配佔比0.17%。初次分配對最終分配格局的形成具有基礎性作用。從主體三分法視角來看,初次分配主要由居民提供生產要素所得報酬收入、政府利用國家權力對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和再生產所徵收的生產税和進口税形成的收入、企業在扣除其固定資產消耗和其他運營成本及税收後的淨營業盈餘形成的收入三部分組成。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主要由市場機制發揮決定性作用,體現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結合,勞動力、資本、土地、技術和數據五大要素按照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貢獻大小參與分配,其中稀缺要素往往貢獻大一些,這種貢獻基本上是由契約(包括合同)事先規定好的,談判機制也是市場機制中一種重要形式。目前初次分配過程還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勞動者報酬比例不高,且份額有所下降,有些單位內部分為編內員工和派遣工,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二是資本所得相對偏高,而各地最低工資標準佔平均工資的比重偏低,約在30%左右(國際勞工組織關於最低工資公約建議目標值為60%);三是大中小企業之間、不同企業之間很難形成平均利潤,競爭不充分,統一市場未完全形成。
推進共同富裕,要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係。初次分配如果完全按效率原則進行分配,會產生較大差距,與公平原則不符;而初次分配過於平均,會導致效率低下,共同富裕缺少發展的基本動力。因此在企業內部,初次分配既要有利潤創造規劃,又要有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從政府視角,初次分配既要突出機會公平,注重企業家的積極性,又要避免企業內部收入差距過大。
根據國家統計局投入產出表測算,在初次分配環節,政府、企業和居民三者之間的分配比例1978年為33.9%、11.1%和55.0%,1990年為21.5%、9.1%和69.4%,2002年為13.9%、21.6%和64.5%,2019年為11.7%、25.9%和61.4%。建議適當提高居民個人報酬份額,爭取到2035年居民個人比重達到66.4%。只有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提升人力資本,才能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夯實高質量發展的基礎。
優化初次分配,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和價值導向相結合,適當縮小收入差距。一是鼓勵勤勞創新致富,不斷提高勞動力素質和勞動生產率,通過小步慢跑提高最低工資的結構性標準,確保初次分配中的勞動報酬比例穩步提高。二是努力創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加快健全反壟斷監管體系和規則制度,着力建設全國統一的高標準市場體系,有效保護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三是利用法治手段高水平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係,繼續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不斷增強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持續加強平台經濟、科技創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領域監管執法,為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共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競爭和營商環境。
再分配提高調節力度和精準性
主持人:再分配是調節初次分配、縮小收入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分配方式,需把握哪些關鍵點進一步深化改革?
李建偉(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發展研究部部長):再分配製度是推進收入分配公平、促進共同富裕的關鍵。強化促進社會公平的再分配製度,集中體現在税收、社保、轉移支付三個方面,關鍵在於加大調節力度和提高調節精準性。
首先,優化税制結構和税收調節體系,加大税收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力度。
一是不斷優化税制結構,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目前,發達國家税制多以直接税為主體以強化收入分配公平,發展中國家多以間接税為主體以增強經濟效率。我國税制是直接税與間接税並重,體現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關於深入推進財政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完善直接税制度並逐步提高其比重的改革方向,應繼續堅持並持續完善,增強税收在促進收入分配公平方面的作用。二是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度,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税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充分考慮家庭支出負擔情況,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掛鈎的扣除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減少低收入者應税所得額。減少超額累進税率級次,進一步擴大低税率級距的適用範圍,降低中低收入羣體的税負壓力。擴大納税覆蓋面,將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等一切反映納税人支付能力的所得都納入徵收範圍,強化對資本性收入的徵税力度,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税收調節。三是不斷完善財產税制度,弱化貧富差距代際傳遞。推進不動產實名登記全國聯網,健全居民財產信息登記制度。逐步擴大房產税試點,完善房產税税率設計,強化對投資性房產持有環節的徵税力度。研究開徵遺產税、贈與税等税種,探索合理、適度、可行的起徵門檻和分級累進税制。四是健全現代税收徵管體系,提升税務執法、服務、監管能力。全面推進税收徵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加強税收徵管部門與金融監管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流,精準有效打擊涉税違法犯罪行為。完善納税服務體系,健全納税人需求收集、分析、響應、反饋機制。加強國際合作,防止重複徵税和跨境偷漏税。
其次,完善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縮小不同人羣的社會保障待遇差距,推進制度公平。儘快建立針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定期動態調整機制,解決當前城鄉居民養老金水平過低的問題。醫療保險方面,通過加大財政補貼、調整報銷範圍和比例等方式,提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縮小同城鎮職工之間的差距。二是提高統籌層次,提升運行效率。在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礎上,加大中央調劑力度,儘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加快信息平台建設和大數據運用,提升社會保障體系運行效率。三是適應勞動力市場變化,放寬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條件,實現社會保險法定人羣全覆蓋。改革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實施符合靈活就業人員工作特點的制度安排,合理確定繳費模式和繳費水平。完善社保跨區域銜接制度安排,保障靈活就業人員跨區流動時的相關權益。四是不斷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增強社會保障的兜底功能。探索從收入獲取、教育和就業機會等多維度構建救助對象的認定標準,研究新形勢下針對救助對象的救助內容、原則、標準和實施辦法,並做好動態管理。
再次,健全轉移支付制度,增強精準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一是加快研究專項立法,構建轉移支付法規監管體系。以立法形式規範轉移支付制度的主要內容、形式、依據、用途、監督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確保轉移支付工作有法可依。二是促進轉移支付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相適應。深化財税體制改革,進一步明晰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一部分社會保障責任、關係國家安全的支出責任和一部分司法支出責任上移,由中央統一安排資金支出。三是加大資金統籌力度,提高均衡性轉移支付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中的比重。降低具有特定用途的資金比例,提高地方統籌使用資金比例,防止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化”。加強部門協調,統籌安排專項轉移支付,避免項目多頭管理和資金重複使用。四是強化轉移支付管理,增強資金使用效率。嚴格新設專項設立條件,明確政策目標、實施期限、退出機制。繼續做好轉移支付預算公開、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加強轉移支付監管,推動建立追究問責機制。
為社會慈善事業營造良好環境
主持人:如何準確理解三次分配的內涵,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
金維剛(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副會長、浙江大學國家制度研究院教授):三次分配是指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外的第三種分配形式,可分配的資金主要來源於社會捐贈,是對社會財富進行的一種具有公益性和福利性的分配方式,是對國民收入再分配之後的有益補充。與初次分配以市場機制和體現效率為導向、再分配以政府主導和調節相比,三次分配是由具有較高的社會道德和慈善意識的公民自願捐贈私有財產用於資助生活貧困、患有重特大疾病以及低收入的羣體或個人,是更高層次的社會分配形式,有利於改善社會收入分配狀況,促進社會公平和共同富裕。
我國社會慈善事業正不斷髮展。截至2020年底,全國社會組織捐贈收入1059.1億元,比上年增長21.3%,捐贈資金主要用於教育、扶貧、醫療三大領域。全國備案慈善信託482單,慈善信託合同規模24.7億元。全國共有經常性社會捐贈工作站、點和慈善超市1.5萬個,其中慈善超市有4655個。全國志願服務信息系統中彙集的註冊志願者1.9億人,全年共2401.4萬人次在民政領域提供了5741.1萬小時志願服務。相較發達國家,我國社會慈善事業發展比較滯後,在企業家和公民個人捐款以及各類公益慈善基金建設與發展方面還有較大差距。我國企業家捐款佔社會捐款總額的60%以上,個人捐款佔社會捐贈總額的1/6左右,而發達國家慈善捐助的70%以上來源於普通公民小額捐款。此外,依託慈善捐助建立的慈善基金會數量較少,且基金規模較小。
我國社會慈善事業具有廣闊發展空間。浙江省被確定為共同富裕示範區,根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浙江省積極推進設區市慈善基地建設,大力培育慈善主體,實現市、縣(市、區)全覆蓋,大力培育基層社區服務類慈善組織,推動各地設立社區發展基金會,重點推進愛心驛站或者“郵善郵樂”網絡慈善超市建設,着力打造各種類型的基層慈善綜合服務平台。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慈善組織975個,社會組織獲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有243個,全省慈善信託備案89單,信託合同金額總規模為10.426億元,居全國第一位。
為進一步改善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特別是提升三次分配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建議採取以下對策措施:一是高度重視並制定切實有效的優惠扶持政策,為發展社會慈善事業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二是引導更多企業家積極主動地為社會公益事業特別是為困難羣體捐款,對以企業家個人名義設立的慈善基金會予以大力支持,包括提供税收優惠、財政補助以及配套資金,儘早出台遺產税政策。三是加大有關社會慈善的政策和輿論宣傳,對各類慈善義舉予以鼓勵和褒獎,增強廣大公民的慈善意識和社會責任,引導社會公眾為社會公益事業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四是加強對社會慈善事業的規範管理和嚴格監督,堅決防止濫用甚至貪污慈善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維護社會慈善事業的社會公信力和合法權益,促其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