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養”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婕

反對“強行啃老”;對老年人財產權保護、居住權保護;“精神贍養”與“物質贍養”同樣重要;遺產分割時照顧老年人利益……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説,這些典型案例是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養”,提高老年人生命質量的宣言。

居住權保障老有所居

【基本案情】

母親去世後,唐某三人通過繼承遺產及父親唐某某的房屋產權贈與,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並出具承諾書,承諾:父親及其續絃俞某未離世前,有終身無償居住該房屋的權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俞某居住,其無權處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無權自行處置該房產。父親去世後,64歲的俞某仍居住在內。同年6月,唐某離婚,其以無房居住為由要求入住該房屋,遭俞某拒絕。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判令俞某立即返還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認為,俞某依據該承諾享有繼續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權利,唐某三人應按承諾履行其義務,判決駁回唐某三人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新頒佈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即不動產過户後,原物權人繼續使用不動產,該種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權的贈與,可視為設立居住權的合同,新產權人亦無權單方撤銷該合同。這一審判思路有利於解決老年人贍養、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產問題,保障老有所居,切實保護老年人的權益。

“精神贍養”案件量上升

【基本案情】

妻子及兩個兒子均已去世,現陳某年事已高且體弱多病同小女兒生活,希望長女和次女能常回家探望照顧自己並負擔醫藥費及贍養費,故訴請判令長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於一次,患病期間三個女兒必須輪流看護且共同給付陳某某醫療費、贍養費。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本案陳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個女兒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其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故判決長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陳某某不少於一次,並給付陳某某贍養費,三女兒共同負擔陳某某醫療費用。

【典型意義】

近年來,涉及“精神贍養”的案件數量也有所上升,該類案件執行情況遠比給付金錢的案件要難得多,且強制執行遠不及主動履行效果好,“百善孝為先”,對老人的贍養絕不是一紙冷冰冰的判決就可以完成的,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訴求,是希望子女能夠承歡膝下,符合法律規定,體現中華民族傳統的孝道,應當得到支持。

查明“強行啃老”返還存款

【基本案情】

龔某華及其女兒龔某將92歲的母親周某,帶至農村信用社某營業廳,對其賬户進行掛失,取出存款24萬元並存入龔某賬户。周某系文盲,上述櫃枱業務辦理均由龔某操作,銀行業務員需要周某拍照確認時,龔某將坐在輪椅上的周某推到櫃枱攝像頭前拍照,再推回等候席,將材料讓周某捺完印後再交給銀行業務員。期間龔某、業務員均未和周某進行交流。

周某訴至法院稱,龔某華及龔某以幫助辦理銀行存款為由,將其騙至銀行並轉走存款,周某得知後,要求龔某返還,遭到拒絕,故訴請龔某返還上述款項。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認為,周某在龔某華將其存款取出並轉移時對該項事實並不知情,龔某華在未取得周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周某的存款轉移到個人賬户佔有,其行為侵害了周某的財產所有權,應當返還存款。關於龔某認為案涉存款系周某贈與給龔某華的抗辯,並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且根據周某的陳述,龔某華取得其存款的行為並非出於其自願給付,故對龔某的抗辯,不予採信。該院判決龔某返還周某24萬元。

【典型意義】

老年人由於身體狀況、行動能力等原因,往往難以有效管理、處分自有財產,在此情況下,子女更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財產權益。

本案體現了反對子女“強行啃老”的價值導向,符合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侵犯老年人權益的案件時,應當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實意願,堅持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秉持保護老年人合法財產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有效定分止爭。

養老機構未盡照管義務

【基本案情】

近80歲的父親周某某及其兒子與凌海市某老人之家簽訂養老服務合同並且當日入住。入住評估表記載:老人剛出院,此前在家中走丟過,因凍傷住院治療合併有腦血栓,入院時手腳均存在凍傷,護理等級為半自理。

2017年1月27日,周某某自居住的房屋內走出,通過未上鎖的防火通道門至餐廳,從南門走出樓房,後走到養老院東側道路。凌海市某老人之家於2017年1月28日報警,民警在凌海市大淩河橋下發現周某某已死亡。周某某妻子及子女四人為此訴請凌海市某老人之家賠償經濟損失19.9萬餘元。

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認為,養老院明知周某某有離家走丟的經歷且安全防火通道門不允許上鎖的情況下,仍未能增加安全防護措施,無提示、警示措施,雖安裝有監控設施,值班人員也未能及時發現並有效防止老人在夜間走丟。養老院未能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經濟損失的60%責任,即11.7萬餘元。

凌海市養老院在保險公司投有養老服務機構責任保險,該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賠償損失。故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一次性賠償郗某某、周某四人11.7萬餘元,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一次性返還周某某妻子及子女四人養老服務費用及押金合計2000元。

【典型意義】

由於我國人口老齡化,老年人數量增多,且老年人選擇在養老院生活、居住的情況亦有增加趨勢,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成為整個社會必須關心和思考的問題。養老院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照管義務,致使老人發生意外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裁判對社會上的養老機構敲響了警鐘,對於促進養老機構規範化、標準化運行,全面提升養老院服務質量,保證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具有積極意義。

“以房養老”房財兩失騙局

【基本案情】

高某經人介紹參加“以房養老”理財項目,向王某借款220萬元並簽訂借款合同,並且高某將案涉房屋委託龍某全權辦理出售、抵押登記等,依約定高某如不能歸還錢款,龍某就有權出賣案涉房屋償還借款本息,雙方對相關事項進行了公證。後龍某作為高某的委託代理人為案涉房屋辦理抵押登記,並出賣給劉某。後高某起訴請求判決龍某代理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判令劉某將案涉房屋過户回高某名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龍某、李某等人存在十分密切的經濟利益聯繫,相關五人系一個利益共同體,就案涉房屋買賣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故判決確認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劉某協助將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高某名下。

【典型意義】

近年來,“以房養老”理財騙局事件頻發。許多老年人房財兩失。人民法院在對“套路貸”採取刑事手段打擊的同時,亦應注重通過民事審判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保障人民羣眾老有所養、住有所居。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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