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專訪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擯棄“夠罪即捕”,降低審前羈押率

由 梁丘憐翠 發佈於 綜合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普通犯罪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最高檢供圖

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不必要羈押是司法實踐中的痼疾。目前我國刑事犯罪已發生變化,嚴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輕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但刑事訴訟中提請逮捕案件批捕率近80%,逮捕羈押率高的現狀凸顯。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新京報專訪最高檢第一檢察廳(普通犯罪檢察廳)廳長苗生明,他直言表達了審前羈押率高的現狀,並表示必須擯棄“夠罪即捕”習慣思維,樹立“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要注重完善取保候審制度,擴大取保候審適用;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檢查活動。”

對於司法實踐中的另一熱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苗生明坦言,目前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參與率相對較低,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聘請辯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兩成。“我們衷心希望辯護律師積極參與到審查起訴環節認罪認罰的訴訟活動中來,增強參與度。”他説。

對於如何保障律師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的辯護權?苗生明強調,嚴禁無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委託;嚴禁繞開辯護人,安排值班律師代為具結見證;對認罪認罰量刑協商、具結書籤署等關鍵環節,探索實行同步錄音錄像。

談審前羈押率

今年將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檢查活動

新京報:近年來刑事犯罪有何新趨勢?

苗生明:改革開放40年來,在我國社會全方面發展進步的同時,刑事犯罪的結構與態勢,社會時代背景與要求,都發生了深刻變化。

嚴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從1999年的16.2萬人下降至2020年的5萬餘人,佔比從19.6%下降至低於4%。輕微刑事犯罪大幅攀升,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輕刑案件佔到80%以上,其中“醉駕”類危險駕駛案件取代盜竊成為刑事追訴第一犯罪。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目前適用率穩定在85%以上,被告人認罪認罰、服判息訴,2020年上訴率約4%,遠低於普通案件上訴率,對化解矛盾、減少對抗、消弭戾氣、促進和諧發揮了重大作用。

新京報:檢察機關如何把握刑事犯罪變化規律,推動工作與時俱進?

苗生明:在我國刑事犯罪結構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再看我國審前羈押率。

當前我國刑事訴訟中提請逮捕案件批捕率近80%,審前羈押比例較高,輕罪案件佔比較高。雖然與二十年前相比,我國逮捕羈押率已經有了大幅下降,但逮捕作為限制人身自由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主要適用於罪刑較重、社會危險性較大的犯罪嫌疑人。

在我國刑事犯罪結構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羈押率較高的現狀就尤為凸顯,大量輕罪人員被羈押,顯然不符合逮捕措施的制度定位,也反映出相當一部分案件是可以不予逮捕的。

同時大家也感受到,隨着我國法治進步、偵查技術水平的提升,利用信息化手段、刑事技術手段偵查已經成為公安機關辦案的主要方式,這都有效降低了對口供的依賴度和對逮捕措施的需求。實名制推廣、路面監控,手機定位、移動支付等現代科技的廣泛應用,使社會治理髮生了翻天覆地變化,為取保候審增加了安全係數。

新京報:接下來檢察機關如何推動降低審前羈押率?

苗生明:2020年最高檢開展了專項調研,對逮捕羈押率進行了統計分析與深入剖析。我們提出,必須擯棄“夠罪即捕”的習慣思維,樹立“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減少不必要的逮捕,合理降低逮捕羈押率。在堅持對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暴力、涉黑涉惡等少數嚴重犯罪嚴厲打擊,該捕即捕,保持高壓震懾態勢的基礎上,要依法從嚴控制適用逮捕措施。

加大對逮捕社會危險性的審查,注重考慮認罪認罰情節,對輕刑犯罪、過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儘量採取非羈押強制措施候審;注重完善取保候審制度,擴大取保候審適用,完善取保候審保證方式,推廣電子手環、非羈碼等電子監控設備的應用;注重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及時變更強制措施。

今年我們將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檢查活動,重點對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逮捕案件、涉民營企業案件、久拖不決案件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推動審前羈押率降低。

通過對輕罪案件的審慎逮捕、寬緩處置,減小“犯罪打擊面”,促進司法文明和社會和諧,最大限度保障經濟平穩運行、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促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

談認罪認罰從寬

相較未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上訴率低近22%

新京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一項重大司法制度創新,備受關注,目前在實踐中的適用情況如何?

苗生明:過去一年是檢察機關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一年,也是取得重大進展的一年。

從去年的數據看,主要體現在兩個穩定運行:一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已穩定保持在85%以上。2020年全年,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超過85%。

二是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比率和量刑建議法院採納率均穩定上升。2019年,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佔比36.8%,到2020年這一比例超過73%;2019年量刑建議法院採納率佔比85.04%,到2020年這一比例近95%。

從上述情況看,2019年一審上訴率3.6%,2020年這一比例超過4%,始終保持在低位,較未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上訴率低近22個百分點,認罪服判效果明顯。

這些數據充分表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有效懲治犯罪,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強化人權司法保障,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增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的效能逐步釋放。

新京報:如何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

苗生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願前提下認罪認罰,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否取得實效、實現公正的關鍵。

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檢察機關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保障認罪認罰的自願性:一是依法進行權利告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情權。二是就相關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三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四是加強對認罪認罰自願性的審查。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重點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明知、明智狀態下認罪認罰,偵查機關是否履行法定義務,犯罪嫌疑人悔罪態度和表現等內容。若在聽取意見階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辯護人提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系非自願,檢察機關要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同時,檢察機關也可以重新就認罪認罰事項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進行溝通,記錄在案並附卷。

談辯護律師參與

對認罪認罰量刑協商等環節 探索同步錄音錄像

新京報: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發揮了主導作用,有辯護律師指出辯護人蔘與度低。對此你怎麼看?

苗生明:確實,我國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參與率相對較低,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超過八成的案件是由值班律師參與,只有不到兩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了辯護律師。

實踐表明,辯護律師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良性健康運行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我們衷心希望辯護律師積極參與到審查起訴環節認罪認罰的訴訟活動中來,增強參與度,發揮更大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普遍適用的背景下,刑事辯護律師面臨重心前移、辯護方式調整等轉型發展問題。在此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供支持和保障,着力提升辯護律師參與度,以期形成控辯相互尊重、溝通協商的良性互動。

新京報:如何保障辯護律師的參與度,確保實質參與,檢察機關是怎樣做的?

苗生明:檢察機關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升辯護律師參與度,加強對檢察辦案的監督:一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提升辯護律師的參與率。對願意委託辯護人,或者符合指定辯護條件的,及時予以轉達意願或者通知指定,提升辯護律師的參與率,嚴禁無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委託。

二是充分保障律師的辯護權,為辯護人會見、通信、閲卷、調取證據等提供便利,認罪認罰案件簽署具結書時,犯罪嫌疑人有辯護人的,應當由辯護人在場見證具結,嚴禁繞開辯護人,安排值班律師代為具結見證。

三是加強控辯協商,確保辯護律師實質參與,推動建立既有對抗更重協商的新型控辯關係。依法履行聽取意見的法律責任,在聽取意見時加強溝通協商,充分尊重辯護律師、值班律師意見,做到每案必聽意見、凡聽必記錄、聽後有反饋。

四是積極探索實行控辯協商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對認罪認罰量刑協商、具結書籤署等關鍵環節,探索實行同步錄音錄像,切實提高溝通協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覺接受監督。

談正當防衞

要結合當時情境 所作評價應符合民眾樸素法治情感

新京報:去年兩高一部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最高檢也發佈了典型案例,正當防衞條款逐漸被喚醒。不過,不少辦案人員反映,防衞的緊迫性和必要限度很難把握,如何準確理解正當防衞的要件?

苗生明:正當防衞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仍屬於適用難點,尤其是正當防衞的時間要件和限度要件,面對不同個案當中不盡相同的情節,給承辦人對於正當防衞要件的認定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阻礙。

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要件,首先承辦人應當努力提升自己的辦案能力,尤其是要結合正當防衞的法律條文,相關指導性文件、案例等,對於正當防衞要件的理論框架進行全面、清晰的理解。

其次,應當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在全面把握案件的基礎上,着重掌握事件起因、雙方糾紛經過、案發環境、雙方力量對比等全部可能影響防衞人認識不法侵害的緊迫、嚴重程度以及對於可能造成的損害結果的相關要素。

再次,要更新辦案理念,牢牢把握公平正義的評價標準,在遇到不同個案時,結合防衞人所處的情境,理解防衞人身處該情境中的心理狀態和應激反應,以普通人在當下會做出的一般反應為判斷,而非以事後理性人的角度對防衞人的行為進行苛責,所作的評價應當符合民眾樸素的法治情感。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陳思 校對 盧茜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