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作為我們買車的途徑之一,在消費者眼中可謂是“騙錢之地”。當然,或許有點片面,畢竟4S的人是靠返點等等的業務賺錢的;
而且4S的人也有好有壞,遇上好的自然是“吃嘛嘛香”,但是遇見不好的也只能“自認倒黴”。
而近日在浙江的4S就發生了一件“坑爹”的事情了。一車主新買的車居然是兩年前生產的?事情究竟是如何?最後又有沒有解決?且看下文。
買新車,提舊車?
就在三個月,浙江的一位車主在某地的大眾4S店提了一台寶來的純電動版,成交價是9.7萬元。在提車後車主開了好些日子並無發現異常。
但在某日載着朋友時,朋友卻發現車上的銘牌寫着是19年10月生產的,由於車主不懂車並不知道車是三年前的舊車,因此感到非常憤怒,為何4S要騙他。
車主還表示,當初購車時4S並無提及該車是19年生產的。而且由於是19年生產的車,加上是純電動的車型,車主擔心電池安全問題以及電池損耗問題。
4S店不予賠償?
針對以上問題,車主也是去到購車的4S店進行理論。車主表示由於4S交付的是庫存車,希望4S店能給予退車處理。但是4S店方則明確拒絕了車主的訴求。
4S表示,車主早已簽了一份購車合同,合同中表示車輛沒有發生任何安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不予退車。
但車主則表示並未簽過購車合同!這就引起了疑惑,買車不籤購車合同是什麼操作?
購車合同無中生有?
按照車主所説,在他付完車款後,4S店並未找到車主本人簽署合同,也沒有示意過找4S的人代簽。顯然,4S或是車主都是不合規矩的,畢竟提車後都會收到一份購車合同。
車主明確表示並無收到購車合同之餘,同時説4S的銷售只是在微信上發了一張購車合同的照片給車主。出於信任車主也是看後就沒有理會。
究竟孰是孰非
對於車主的説法4S並系不認可,因為銷售在向車主賣車時已經明確説明是2019年的庫存車,可能只是口頭告知車主並不上心。
另外4S方還表示,同配置的寶來售價15萬,車主提到的車賣不到10萬,有如此巨大的差價相信車主心裏有數。
對於差價一事車主也承認是知道的,但是不知為何能有如此巨大的差價。
對於簽字一事,由於車主並無簽字,4S則表示是車主委託4S的銷售授權簽字的。4S方還表示,因為客户已經交付車款了,也就意味着車主是對此次交易認可,才選擇代簽字的,但在代簽名之前是得到車主認可的。但到最後車主還是反駁4S這一行為。
律師也説難解決
由於書面依據,購車合同的簽字方面存在疑問,要維權取證起來會比較麻煩。但授權可以基於口頭也可以基於書面,從當前的情況來看,4S店的做法也是存在漏洞。
綜上所述,從法律層面來看可能得不到支持。不過,由於雙方已經達成最終交易,以未授權簽訂購車合同為由要求退車不可能實現。
4S店表示車主最擔心的就是時間較長對車輛的電池產生影響,存在安全性問題,對此4S店可以考慮對電池進行延保。但目前,雙方仍在進一步協調中。
最後説一句
其實雙方都有“佔便宜”的意思,所以説4S單方面的事故也有失偏頗。所以車主與4S雙方都有錯的情況下,協商好就可以了,沒有必要鬧大。那麼對此你們是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