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提到,對“吳春紅投毒案”等冤錯案件,堅持疑罪從無、有錯必糾,建議改判無罪;同時,制發錯案責任追究意見,對近年來已糾正重大錯案逐一啓動問責程序。
“糾錯不能止於國家賠償,追責必須落到責任主體。”張軍檢察長指出。
自2019年開始,紅星新聞持續跟進報道“吳春紅投毒案”,先後刊發《河南“投毒殺人”案犯喊冤15年 最高院指令再審24日開庭》《蒙冤16年吳春紅出獄後的第一天:為清白而活,唯一虧欠的是家人》《無罪歸來者吳春紅:若不自食其力,國家賠償錢再多也將花完》等十餘篇報道。
吳春紅和父母一起吃午飯
根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兩名孩童“毒鼠強”中毒,一死一傷,吳春紅被認定為因瑣事“投毒報復”的兇手。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中院3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河南高院3次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次年7月,河南高院維持該判決。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進行再審。
2020年4月1日,吳春紅“投毒殺人”案再審宣判,河南高院認為,原審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無罪;當日上午,吳春紅被無罪釋放。從2004年11月20日被刑拘,到無罪出獄,吳春紅被羈押、監禁了5612天。
被改判無罪後,吳春紅向河南高院申請國家賠償1872萬餘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972餘萬元、精神損失賠償500萬元、誤工費和補償費200萬元、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以及傷殘賠償金等。
2020年8月,河南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吳春紅人身自由賠償金194.596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共計262.5961萬元。
對這一賠償金額,吳春紅及其家屬認為偏低,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
3月8日,吳春紅女兒吳莉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獲悉“吳春紅案”寫入最高檢報告後,第一時間就把這個消息告訴了父親,“父親説,這説明國家的司法一直在進步,希望以後能夠持續進步。”
吳莉莉還説,目前,國家賠償仍在複議階段,希望能夠儘快有個結果。
吳春紅身患多種疾病
2020年12月,紅星新聞記者曾赴民權縣採訪吳春紅。彼時,吳春紅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在監獄期間患上了眼病、銀屑病等,由於治療被耽誤,病情嚴重,目前右眼已經幾乎完全失明,“右眼什麼也看不見,只有白濛濛的一片光。”他向河南高院申請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亦未得到河南高院支持。
吳春紅稱,家裏負債近30萬元,“父母70多歲還要贍養,我一身的病跑了很多地方看病……家庭經濟困難,無錢看病。”為此,2020年12月,吳春紅向河南高院申請司法救助金。
民權縣周崗村村委會出具《證明》稱,吳春紅出獄後家庭一貧如洗,房屋破敗,頻臨倒塌,生活十分困難
吳春紅所在的民權縣周崗村村委會亦出具了《證明》稱,吳春紅出獄後家庭一貧如洗,房屋破敗,頻臨倒塌,生活十分困難。
3月8日,吳莉莉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河南高院《司法救助決定書》內容顯示,2021年1月30日,該院認為,吳春紅被無罪釋放後,家中原有房屋已不適宜居住,確有暫租房屋居住的合理需求,且其身患多種疾病,無勞動能力,無穩定經濟來源,家有老人需要贍養,申請該院國家賠償一案尚在審理過程中,家庭生活確實困難,提出的救助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相關條款規定的救助條件。
河南高院《司法救助決定書》
《司法救助決定書》內容顯示,河南高院給予吳春紅司法救助金5萬元。
3月8日,“吳春紅投毒案”代理律師李長青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認同最高檢對該案的肯定,“該案再審時,檢察人員出庭時發表的出庭意見就是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改判無罪;這與我們此前所做的庭審激烈對抗準備,有很大的反差。”
針對張軍檢察長提及“糾錯不能止於國家賠償,追責必須落到責任主體”,李長青表示,期待吳春紅案的追責進行下去,“一方面,這是吳春紅本人的意願和權利,另一方面,對冤假錯案進行追責也是國家公權機關的法定職責。錯案不僅要平反,也應通過追責起到相應的警示性、預防性。”
紅星新聞記者 王劍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