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進水、發動機被泡……暴雨中人傷車損由誰賠
車輛進水 發動機被泡 電線墜落致人觸電身亡
暴雨中人傷車損該由誰賠
8月22日,鄭州再次遭遇大範圍暴雨天氣,當日16時55分,河南省氣象台發佈暴雨紅色預警。不少鄭州市民擔心車輛被水淹,將車停放到高架橋等地勢高處避險。
近年來,特大暴雨造成車輛進水、發動機被泡的事故屢屢發生,因此也引發了不少糾紛,暴雨造成的損失究竟該由誰承擔?
法官提醒
遇到暴雨天氣,為避免人身財產損失,自己也應提高注意義務,如儘量把汽車停放在相對安全、地勢較高的地方,不要停放在地下車庫,防止雨水倒灌。同時,儘量待在家中,減少外出,注意安全。如因特殊情況必須外出,要遠離輸電線路、樹木等,避免遭受意外事故。若遭受損失,需注意保留證據,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1
事由:車外下大雨車內下小雨
判決:暴雨不是近因保險不賠
■名詞解釋
近因: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去年夏季的一場大雨過後,劉先生髮現愛車車內進水,他找到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檢查後表示“賠不了”。為了討一個説法,劉先生訴至法院。
庭審時,保險公司闡明瞭拒賠理由:根據現場勘查,涉案車輛是由於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才導致進水,所以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應適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協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的損害關係中,應當綜合考察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且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並認定它是否是導致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
本案證據顯示,雨水是從車輛頂部滲入。一般情況下,暴雨所致的車損多指路面積水導致雨水從車輛底部或周邊滲入車內。雨水從車頂滲入屬於非常規情況,根本性決定要素不在於是否降雨,而由於車輛的排水及防雨性能存在問題。因此,暴雨非本案車輛進水近因,法院據此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劉先生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此案目前已經生效。
■法官説法■
暴雨並非必然是車損近因
2012年3月1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12年版)》約定,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約賠償: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捲風、冰雹、颱風、熱帶風暴。
同時,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車輪單獨損壞,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以及新增設備的損失;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可見,汛期暴雨並非必然是車損的近因。法官指出,一般情況下,暴雨所導致的車損多指車輛在行駛或停車過程中由於路面積水導致雨水從車輛底部或周邊滲入車內的情況。如果能夠確認暴雨是導致車輛涉水、機動車進水的有效近因,按照近因原則,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
事由:一腳油門沒過去發動機卻進了水
判決:事先約定免責理賠訴求被駁回
同樣是在去年夏季,竇先生冒雨駕車,途經一處積水時,竇先生一腳油門想衝過去,結果車輛熄了火,後經檢查發動機損壞。竇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認為暴雨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保險公司拿出免責條款,拒絕賠償。
庭審時,竇先生堅持認為保險公司負有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代理人則拿出雙方合同,説明涉案機動車投保的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保險責任”明確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捲風、冰雹、颱風、熱帶風暴”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同時,“責任免除”條款中還約定,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產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公司已經對上述免責條款向竇先生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説明義務,因此發動機損壞的損失,保險公司應免責。”代理人提出。
法院審理後認為,免責條款明確具體,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對竇先生具有法律效力,應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依據。涉案車輛損失中因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起訴。
竇先生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此案已經生效。
■法官説法■
涉水險要看清免責條款
法官表示,若投保人投保了涉水險,除了免責條款之外,車輛涉水均可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同時,需要説明的是,2020年9月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2020年9月19日起正式實施的《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則明確,“引導行業將機動車示範產品的車損險主險條款在現有保險責任基礎上,增加機動車全車盜搶、玻璃單獨破碎、自燃、發動機涉水、不計免賠率、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等保險責任”。
法官提醒,如果汽車保單是2020年9月19日之後購買的,那麼在新規定下,車損險已經包括髮動機涉水險。投保車損險的投保人,若因暴雨導致車輛涉水損失,可直接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案例3
事由:車在自家小區停車場被泡了
判決:物業未盡防汛義務應賠償
午後突來一場大雨。雨停後,劉先生想要駕車出門,來到小區停車場一看,自己的車都變成“船”了,大半個車身泡在水裏。經檢查,車輛多處受損。劉先生責怪小區物業公司未盡到防汛義務,也沒有及時通知自己挪車,所以對於車輛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方面認為,雙方簽訂的《車位服務協議書》中,物業公司僅提供巡視照看服務,並負責妥善打理車場設施、維持車場秩序、制止違章行為等,對於防汛、防盜方面,劉先生應自己做好這方面的措施。
法院認為,依據《車位服務協議書》,雙方形成了車輛停放關係,該協議對於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物業公司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存在瑕疵,未及時履行通知挪車義務,應當對劉先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劉先生對自身財產也未盡到合理保護義務,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劉先生部分損失。
■法官説法■
物業應全面履行約定義務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據此,法官指出,發生災害後,若物業等單位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存在瑕疵,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外,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案例4
事由:暴雨中電線墜落致人觸電身亡
判決:後果可以避免供電方難辭其責
■名詞解釋
不可抗力: 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疾風驟雨,不僅本身危害極大,有時還會引發次生災害。一次暴雨中,一條橫跨公路的輸電電線被暴雨打落,行人黃女士恰巧經過附近,結果觸電身亡。家屬王先生認為,供電公司未能及時斷電,導致黃女士死亡,供電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供電公司則認為,事故當天的暴雨是極端惡劣天氣,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指出,雖然當天存在暴雨及雷電事件,但供電公司可以通過斷電等方式避免墜落線路帶電,但供電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採取了客觀有效的斷電措施,所以供電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宣判後,供電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此案已經生效。
■法官説法■
“能否避免”
是判斷不可抗力的標準
在侵權責任糾紛中,不可抗力作為一種免責事由,若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因為暴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是不可避免的,那麼義務人免於承擔責任;若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可以避免的,那麼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類似上述案件主要爭議點在於損害結果是否可以避免,若相關單位、部門採取一定措施可以避免損害結果,則不屬於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