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1+1:“電子眼”不是罰款神器
“電子眼”的初衷是更好維護交通秩序,而不是一種 “罰款工具”。
日前,公安部下發《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全面清理不合理罰款事項以及與行政處罰法不符的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於監控設備加強動態管理,及時整改糾正監控設備設置不合理、交通信號不規範、審核錄入不嚴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羣眾意見不重視等突出問題,規範非現場執法的取證、審核、錄入、告知、處罰、救濟流程,嚴防監控設備淪為“罰款工具”。
澎湃新聞:執法不該為罰而罰
《通知》將對“電子眼”的規範與監督,分為誰來安裝、如何使用、怎樣錄入三部分,堪稱針針見血、拳拳到肉。現實生活中,有些“電子眼”是不可明説的“取之於民”,更有甚者,被外包了出去,交給市場主體運營,交管部門則坐享罰款“分成”。這既是對“電子眼”的濫用,更是對執法權限的曲解。“電子眼”的初衷是更好維護交通秩序,而不是一種 “罰款工具”,執法才不是為罰而罰。讓行政處罰嚴格在《行政處罰法》劃出的軌道上運行,讓“電子眼”的運行主體、質量和設置標準、生效場景安排得明明白白。公安部此次下發的《通知》既是對民意的正面回應,也對依法行政和“電子眼”健康運行作出了全面科學的部署,是道路通暢、車主無憂的可靠保障。
廣州日報:用五“關”治理亂罰款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質量要求、設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規定:確保採用非現場執法方式於法有據,把住“法律依據關”;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質量過關、性能完備,把住“質量關”;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把住“設置關”;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準確無誤、客觀全面,把住“記錄關”;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把住“告知關”。可以説,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監督植入“電子眼”從安裝到使用的各個環節,有效避免“暗中執法”,推動行政執法更加公開透明。這五“關”,就是用法律的手段治理亂罰款。同時,也明確告訴行政執法者,“電子眼”不是罰款神器。
新京報:拆散利益紐帶,不讓電子眼變成“罰款工具”
一些地方長期把執法對象當“提款機”,逐利執法已成痼疾,僅靠一紙通知可能還不足以做到藥到病除,還需要以更有力的舉措,打破“逐利執法”背後由一些地方政府、交管部門和企業之間圍繞監控設備形成的“利益共同體”。本次《通知》提出,嚴禁違法要求當事人承擔或分攤設置電子監控設備的費用,嚴禁交由市場主體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並由市場主體直接或間接收取罰款。這兩條“嚴禁”可以説打中了“七寸”。讓市場的歸市場,讓法律的歸法律,避免執法被企業左右,拆散“利益共同體”之間的利益紐帶,也就避免了“裝得越多,罰得越多;罰得越多,裝得越多”的惡性循環。
北京青年報:對“電子警察”亂罰款該有系統糾錯機制
在刑事領域,有冤假錯案糾錯機制,在行政處罰領域,也有錯案改正機制。《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因此,交管部門不能被動地等待車主逐一申訴救濟,更不能對基於同類交通違法行為的申訴區別對待,而是應該依法對相關電子警察的所有爭議處罰進行統一“回頭看”,全面審查、界定處罰的合法性,如果處罰確實存有問題,就拿出勇氣糾正錯案,發現一起,糾正一起,為當事車主消除違法記錄,執行記分迴轉,退還罰款,並及時告知車主糾錯結果。面對電子警察製造的“冤假錯案”,由執法機關係統性糾錯,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能夠倒逼電子警察恪守底線,規範執法,有助於挽回執法公信力,也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媒體:電子眼不應只是罰單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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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梁冰
統籌: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