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減刑、假釋的根本目的是激勵罪犯積極改造,必須保證減刑、假釋只適用於確有悔改表現的罪犯。
如何審查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最高法審監庭副庭長羅智勇介紹,核心在於,不僅要審查罪犯的客觀改造表現,更要注重審查判斷罪犯主觀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認識到自身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通過綜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觀惡性、服刑改造情況等因素,對不同的罪犯在減刑、假釋時根據情況區別對待,以更好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意見》明確,對於罪犯的計分考核材料,要認真審查考核分數的來源及其合理性,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刑罰執行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説明或者予以補充。
對於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審查判斷,除明確了應當注重審查的事項外,還強調認定構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較大貢獻”“重大貢獻”,是指對國家、社會具有積極影響,而非僅對個別人員、單位有貢獻和幫助。
此外,《意見》還對審查報請假釋的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險、罪犯減刑後實際服刑刑期如何嚴格把握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針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容易流於形式等問題,《意見》在充分發揮庭審功能、健全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調查核實權、強化審判組織職能作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意見》高度重視制約監督方面的制度機制建設,針對減刑、假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權力運行,着力構建了內部監督、外部監督有機融合的全方位制約監督體系。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