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滅絕”一詞不應被美國政客濫用

美國前國務卿蓬佩奧在下台前最後一天污衊中國在新疆實施“種族滅絕”。蓬佩奧以撒謊為榮,並將謊言作為美國外交政策工具,這早已人盡皆知。遺憾的是,美國國務院今年發佈的《2020年國別人權報告》繼承了蓬佩奧的謊言,繼續無端指責中國新疆存在“種族滅絕”。但是,報告全文並未給所謂“種族滅絕”指控提供論據支持,也就是説,證據只能靠讀者自行猜測。

1948年12月,聯大通過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明確規定了滅絕種族罪的定義以及各國預防和懲治該項犯罪的義務。這是聯合國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國際人權條約。

“種族滅絕”在國際法上有嚴格的認定標準和程序。美國胡亂提出所謂指控,不僅違反國際法,而且將造成對其他國家利益的損害。各國負有防止“種族滅絕”一詞被濫用的責任。國際社會對此要有清醒認識。

美國政府對中國新疆“種族滅絕”的指控來自單一的來源:2020年6月,鄭國恩在美國詹姆斯敦基金會發表了一篇所謂研究報告。該報告聲稱中國對維吾爾族婦女實施“強制絕育”,造成維吾爾族人口大幅下降。美聯社、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等媒體的報道,也都是基於這篇報告。

然而,事實上,中國一直對少數民族實行寬於漢族的生育政策,少數民族人口的增長速度高於全國平均水平。2010年—2018年,新疆總體人口保持正常增長,其中維吾爾族人口增速高於非維吾爾族人口。鄭國恩在其報告中刻意歪曲中國的生育政策,篡改和歪曲原始資料,統計數據不符合事實。

鄭國恩還在報告中宣稱根據《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二條D節的案文來表達“嚴重關切”。在這裏,我們有必要通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來分析這一引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解釋條約的主要規則:“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鄭國恩的報告沒有遵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則,曲解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二條D節的案文內容,不符合國際法規範。

也就是説,美國關於中國在新疆實施所謂“種族滅絕”的指控,都來源於一篇錯誤百出的報告。美國沒有按照誠實原則履行國際法。在聯合國法律體系內,美國關於“種族滅絕”的指控是無效的。“種族滅絕”指控絕不應被如此輕率地提出,不當使用這一術語可能會加劇地緣政治和軍事緊張局勢,使“大屠殺”等種族滅絕的歷史記憶貶值,並阻礙預防滅絕種族罪的能力。捏造事實、濫用法律,是對國際法的破壞。整個國際社會都有責任保護“種族滅絕”一詞不被美國政客濫用。

(作者為土耳其著名法律、人權專家,國際科學院阿塞拜疆分院榮譽教授 穆罕默德·蘇克魯·古澤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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