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新規來了!

3月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將正式實施,一起來看,哪些與你有關?

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將實現全國互認

3月新規來了!

國家衞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衞生局聯合印發《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推動實現不同醫療機構間的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辦法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對於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複進行檢查檢驗。

值得注意的是,出現以下6種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這些情況包括: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牀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牀診療需求的;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檢查檢驗項目對於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患者處於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鑑定的;其他情形確需複查的。  

四部門:不得利用算法對消費者實施不合理價格差別待遇

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發佈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了打破算法摸不着也看不懂的“黑箱”,《規定》明確要求保障用户的算法知情權和算法選擇權,應當向用户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

《規定》提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

2021年度個税綜合所得彙算將於3月1日啓動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1年度個人所得税彙算於今年3月1日啓動,一直持續到6月30日。一系列便民辦税服務舉措也在公告中一併釋放。

為給納税人提供更好的辦税體驗,税務部門推出了預約辦税服務,即有需要在3月1日到3月15日期間辦理彙算的納税人,可以從2月16日開始,通過手機上的個人所得税APP提前預約上述時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16日到6月30日,納税人無需預約,可以隨時辦理。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區域擴至全國

銀保監會2月21日發佈《關於擴大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範圍的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區域擴大到全國範圍。在原有6家試點公司基礎上,允許養老保險公司參加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

分析人士指出,擴大試點範圍,可以使更多消費者接觸到具有較強養老功能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進一步引導和培育養老金融消費觀念;有利於推動試點保險公司深入探索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經驗,促進和規範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羣眾多層次養老保障需求。

醫師在公共場所自願實施急救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3月1日起施行,已施行20餘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同時廢止。

新施行的醫師法規定了每年8月19日為中國醫師節。提出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關心愛護醫師,推動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尊醫重衞的良好氛圍。讓廣大醫衞工作者能夠放心診療、安心執業,才能使患者從容就診、治療有序。

醫師法針對醫生個體執業行為和相關處罰進行了系統性規範。明確了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的崗位權責義務,切實保障患者權益。包括執業道德、病人緊急救治、病情説明與知情同意制度的遵循、合理用藥等方面。

針對醫師在搶救生命垂危患者時,卻不能及時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緊急情況,醫師法規定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醫師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打擊騙保套保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將實施

3月新規來了!

為進一步加強基金監管、嚴厲打擊侵害基金的違法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了新版《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自3月18日起施行。

通過整合和細化原有規定,辦法明確社保經辦機構、醫院和保險公司等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個人、人社部門、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等主體給社保基金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並對社保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個人欺詐騙保情形逐項進行了細化。

為及時摸排社保基金收支、管理風險,發現存在的問題,辦法規定了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第三方機構檢查、聘請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查等多種手段,以加強監督的力度和有效性。

民事訴訟可在線進行 與線下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2日發佈《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支持和推進在線訴訟、在線調解等司法活動,完善人民法院在線運行機制,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在線參與訴訟、調解等活動,提升審判執行工作質效。該規則於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規則,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在智慧服務系統相應平台完成註冊後,可以在線登錄並通過身份認證,關聯相關案件參與在線調解、在線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電子訴訟、訴訟服務網等平台在線提交立案申請。

細化正當防衞規定,鼓勵見義勇為 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2月25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司法解釋細化正當防衞制度規則,明確規定:對於正當防衞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衞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因素判斷。

在鼓勵見義勇為方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受益人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已獲賠償的情況、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額。(盧俊宇)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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