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間,“個人怎麼破產”“是否破產了就不用還賬了”“會不會成為‘老賴’逃債的工具”等問題被熱議。
面對電視台的鏡頭,呼女士感慨不已,“政策、法律都不是無情的,是真的有温度的。”她是我國境內首起個人破產清算案的當事人。
11月8日,深圳中院正式裁定債務人呼某破產,我國內地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由此產生。深圳中院認定,呼某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通過免責考察期後,呼某可免去剩餘債務。
“個人也能破產了”,這對我國內地來説尚屬新鮮事。一時間,“個人怎麼破產”“是否破產了就不用還賬了”“會不會成為‘老賴’逃債的工具”等問題被熱議。
“我們在這個案件裏面,一方面要體現救濟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保障債務人以及她所撫養的人的基本生活和權利;另外一方面要防止惡意破產,整個程序是非常嚴格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啓選説。
關於個人破產,我國尚無全國性的專門法律法規,個人破產清算首案之所以會產生於深圳,或與深圳出台了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有關。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披露的數據顯示,目前深圳中院收到的個人破產申請案已超過800件。而過去幾年,浙江和江蘇等地也在探索個人破產製度。
個人破產:救濟“誠實而不幸者”
是什麼樣的境遇,讓呼女士走到了申請個人破產這一步?
深圳中院裁定書顯示,呼某於2014年至2016年間在深圳某商場內經營一家培訓機構,後因商場倒閉,培訓機構被迫關閉,導致呼某負債480餘萬元。
呼女士的負債賬單,包括銀行借款275萬餘元、信用卡借款30餘萬元、朋友借款90餘萬元、經營貸50萬元,以及利息、違約金等。這是她無法承受之重,但她也未逃避。2018年,她賣掉名下唯一住房,所得賣房款260萬元全部用於償還債務,至今仍負債140餘萬元。
“我們這個熟人社會里,你能躲到哪裏去?我不贊成這樣(逃避)的生活態度。”她在接受電視台採訪時這樣表示,“我不希望讓孩子以後説,我媽媽是個‘老賴’,所以我一直在勉力還(債)。”
然而,去年呼女士的生活已經到了幾乎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的境地,雖然她想努力還清債務,但已經有心無力。
在瞭解個人可以申請破產的信息後,呼女士抱着試一試的心態提出了申請。
2021年6月9日,呼女士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11月8日,深圳中院將文書送達她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產。
裁定書顯示,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呼某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在考察期內,呼某須按照《個人破產條例》相關規定限制消費行為,同時接受破產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署的監督,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扣除贍養費、撫養費、生活費等每月必要支出外,剩餘收入全部用於償還債務。
為保證呼某正常生活,債權人會議經表決同意了她的豁免財產清單。
免責考察期滿後,深圳中院將根據呼某考察期間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這位債務人,經過我們的清算,經過管理人的調查、債權人的監督,都認為她是符合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的標準……法院依法對她宣告破產。”曹啓選説。
根據深圳中院上述裁定書,經管理人調查認為,呼某關於其破產原因、債權債務、財產狀況的陳述符合事實,債權人對呼某的陳述和管理人的調查結論也未提出異議。
外界容易忽略和混淆的一點是,深圳審結的個人破產相關案並非只有呼某案一起,在此之前,深圳另外審理了兩起個人破產相關案件:7月,深圳中院批准了一起個人破產重整計劃;10月,深圳中院裁定終結一起個人破產和解程序。呼某案是其中之一,屬於破產清算,公眾俗稱的“破產”一般就是指這一類。
深圳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副教授齊礪傑指出,和另外兩案不同的是,呼某案是內地第一起法律免責的真正意義上的個人破產案件。他解釋,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都是協商免責,並沒有被宣告破產,破產清算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定免責。
“該案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首次運用了宣告破產和免責考察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徐陽光對第一財經記者説,“宣告破產之後,債務人就進入免責考察期,免責考察期屆滿,法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就可以依法裁定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呼某案的特點正是破產清算程序與和解、重整程序的差別所在。”
“在我看來,個人破產清算是最典型的個人破產程序。”徐陽光説,“我一直認為,破產清算程序是破產製度中的定海神針,是底線基準。”
曹啓選則介紹,制定個人破產製度的目的,是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
也就是説,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製度的保護。而判斷債務人是否符合“誠實而不幸”的首要標準,是債務人是否已經如實履行了申報義務。以呼某案為例,呼某申報的財產、債務,跟後來管理人調查核實的基本一致,陳述的破產原因經過能夠跟開辦公司的經歷、投入等情況對應。
深圳實踐:非“老賴”避風港
深圳是我國內地首個出台有關個人破產地方條例的城市,這也是“不想逃”的呼女士能夠在此申請個人破產程序的重要原因。
今年3月1日,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個人破產條例》)在深圳市正式實施,這是個人破產製度在中國內地的破冰之舉。
根據《個人破產條例》,個人破產類型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供不同情況的債務人適用。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但在《個人破產條例》出台前後,社會上不乏“該條例就是‘老賴’的避風港”等觀點,甚至出現一些反對聲音。
“很多人反對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原因是擔心它變成債務欺詐的工具,我認為這種擔憂是多餘的。”齊礪傑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個人破產製度並不增加機構債權人的風險,或者説保障債權人利益,靠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據齊礪傑介紹,《個人破產條例》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遏制逃廢債,如對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追究法律責任、嚴格限制免除債務條件、設置3年的免除考察期、鼓勵清償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等;如規定,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裁定,可對惡意逃廢債的債務人起到警示作用。
“個人破產製度不僅不會成為‘老賴’的避風港,反而是打擊‘老賴’逃債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徐陽光向第一財經記者舉例説,破產信息登記系統將全流程記錄自破產程序啓動之後的債務人的收入、支出和財產變動狀況,面向債權人、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開放,實現全方位的監督。
“在深圳條例(《個人破產條例》)立法過程中……歷經數十稿討論、修改、完善,深圳條例全面加強反破產欺詐的制度設計。”深圳中院深圳破產法庭綜合辦主任景曉晶最近撰文介紹,“同時,針對個人破產製度的特點,深圳條例還加強了不予受理與駁回申請、債務人及其家庭財產申報、破產撤銷權行使、破產債權清償順序、信息公開公示機制等關鍵條文構建,織密反破產欺詐法網。”
一個反面案例是,深圳中院於5月14日作出第一份不予受理申請裁定,正是因為查明申請人在離婚後以個人名義舉新債去償還婚姻存續期間的舊債,同時無法對其財產轉移、處分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法院認為不能認定其是否存在破產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其破產申請。
類似的失敗案例還有,首批受理但和解失敗的張某芳案,就是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消費支出存在疑點,且償債比例較低,最後未能達成和解。截至9月底,深圳中院累計裁定不予受理的破產申請9件,准許申請人撤回申請的7件。
“在深圳的實踐過程中,也有經驗需要吸取。比如,有的人向法院提交個人破產申請時,明顯是想借此討債,對此法院採取的做法是勸對方不要申請。”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説,“但將來不應該是選擇勸的方式,而是直接去查,如發現申請人欺詐性破產、逃廢債、隱匿資產、轉移資產等行為,法院可以就此進行對外公佈,同時刑事打擊的配套也要跟上。”
目前,深圳已有不少人提出個人破產申請。
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披露的數據和深圳破產法庭公眾號發佈的信息顯示,向深圳中院申請個人破產的債務人,年齡主要集中於30歲到50歲區間,絕大多數申請破產的原因是債務人創業失敗或者經營困難。
“這個(個人破產)制度為市場主體建立了預期,讓他們知道,即便自己失敗了,大不了過一段苦日子。”李曙光説,“但如果沒有這個制度,債務的壓力就會伴隨他們終生,無法翻身。”
多地探索:補齊制度短板
“我認為個人破產製度缺失所帶來的負面效益正日益突出,當下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已非常必要。”在齊礪傑看來,由於沒有個人破產製度,債務人只能被納入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在被窮盡一切調查措施之後,成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最終結果是“執行難”案件大量積壓。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其中提出,試點個人破產製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整和退出機制,推動深圳法院率先試點的個人破產訴訟生效判決在廣東全省及全國各地得到執行。
那麼,深圳為何能成為我國內地第一個個人破產立法試點的城市?
在徐陽光看來,中央之所以把個人破產製度的試點放在深圳,主要得益於深圳是中國改革開放的窗口,是經濟特區,擁有較高的立法權限,同時深圳緊盯國際發展前沿問題,市場化程度高,創新創業活躍,個人債務困境拯救的需求大,個人破產所需要的誠信建設機制和財產登記系統等配套制度較為健全。“綜合各方面的因素,我們就能理解為何全國個人破產清算第一案誕生在深圳了。”
但探索個人破產立法的並非深圳一地。
2019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出台《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後,多地開始積極探索個人破產製度建設。
徐陽光發現,經濟越活躍的地方,個人破產立法的需求就越是強烈。國內很多地方都有着很強的個人破產立法的現實需求,比如浙江温州、台州,江蘇蘇州等地。“但是,(深圳之外)這些城市都沒有爭取到進行個人破產立法試點的權力,所以,它們進行的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下的探索,也即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司法實踐探索。但它們也摸索出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值得我們好好總結。”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標誌着浙江開始正式探索個人破產製度。
徐陽光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呼某一案的成功審結,標誌着深圳中院在個人破產立法試點中,完整審理了個人破產和解、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三類案件,很好地進行了三類個人破產程序的司法探索,為後續各類個人破產案件的高質高效審理提供了重要的實踐基礎。
在徐陽光看來,呼某案的成功審結,進一步讓社會公眾看到了豁免財產製度、免責考察期和餘債豁免制度在個案中的運用,更為全面地認識了個人破產製度在防範債務人惡意破產、逃避債務方面的規則設計,也讓社會大眾看到了個人破產製度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方面展現出來的人文理念,有助於改變大家對個人破產製度的一些偏見,增強社會各界對個人破產立法的信心。從這個角度來説,“深圳是幸運的”。
面對電視鏡頭,在“至暗時刻”獲得法律庇護的呼女士説,“覺得我們(經過個人破產終於)可以‘重生’了,幾年以後我們就自由了,我們就跟其他普通人一樣了。”作者:林春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