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嗎?
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嗎?
合同的簽訂並非一帆風順,需要雙方圍繞交易事項進行多次洽談,內容符合雙方需求後才會訂立合同。一方發出要約,一方做出承諾,是最快速高效的形式。但現實中往往需要不斷髮生要約邀請、發出要約、做出承諾,做出的承諾很可能因改變要約實質內容而變為新要約。在這一過程中,雙方沒有最終確認關係,不受合同約束,如果一方行為侵害另一方利益應當如何追究責任呢?
甲想要從乙商場購買一台洗衣機,雙方在討價還價、貨比三家、約定質量保障後簽訂買賣合同。此後如果商場不按時將洗衣機送到甲家,構成違約。如果甲不及時支付洗衣機的價款,需要對乙承擔違約責任。那如果在簽訂買賣合同前,甲並非真心實意從乙商場購買洗衣機,只是看中七天無理由退款,想要免費使用。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甲假借訂立合同,使用乙商場的洗衣機,如果因此造成洗衣機無法再次銷售等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即在合同簽訂前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失,雖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有權追究締約過失責任。除了上述情形外,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都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有損害才有賠償,必須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才可以要求賠償。
這是我國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保障簽訂合同過程中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除了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中還規定了保密義務。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訂立合同中無論合同最終是否成立除了不得惡意造成對方損失,還應當保守商業秘密。
如果甲購買洗衣機後,發現商場交付的洗衣機並非合同約定的全自動洗衣機,可以追究商場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要求商場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即甲可以要求商場無償更換洗衣機。如果甲因商場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受到損失,也可以要求商場支付損失賠償額,但不得超過商場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