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 已滿12週歲未滿14週歲犯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擬入刑

由 欽慶敏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網北京10月13日電 (記者 張蔚然 張素)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草案規定,已滿十二週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姦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對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一些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較為突出,引發社會關切,建議修改刑法相關規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兩個方面補充完善。

一是修改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的規定。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十二週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二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反映的問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修改姦淫幼女犯罪,對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