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王瀟 臨清報道
近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刑事案件。(2020)魯15刑初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臨清男子高寶一人犯數罪,故意殺死三人,並姦淫其中一名幼女,放火焚燒作案現場。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4.2萬餘元。
被告人高寶,男,1986年出生於臨清市,住臨清市。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姦、放火被臨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2020年7月1日,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高寶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放火罪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原告人蒿某、張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聊城中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於2020年8月27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寶故意殺死三人,並姦淫其中一名幼女,放火焚燒作案現場,所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雖構成自首,但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寶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被告人高寶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高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蒿某、張某喪葬費42044.5元。犯罪工具鐵管予以沒收。
案情回顧:
被告人高寶與被害人蒿某1(女,歿年32歲)自2018年7月起在臨清市同居生活。2019年9月12日晚,高寶駕駛白色轎車帶其大女兒高某2(系高寶與前妻所生)到臨清市蒿某(蒿某1之父)家接蒿某1、被害人汪某1(蒿某1與前夫之次女,歿年10歲)回家,被害人王某1(蒿某1妹妹蒿佔紅之女,歿年9歲)跟隨蒿某1、汪某1一同前往高寶家。當晚,高寶、蒿某1、汪某1、王某1住北屋西卧室,高寶與前妻所生子女高某2、高某3、高某1三人住北屋東卧室。
9月13日凌晨3時左右,高寶在西卧室內使用一根鐵管分別擊打蒿某1、汪某1、王某1的頭部數下,用膠帶纏繞汪某1口部、頸部及雙腕,並姦淫王某1。後將汪某1、王某1移至蒿某1所在牀上,將衣物等物品扔到牀上,點火引燃,並從廚房將煤氣罐搬至該卧室內打開閥門助燃,致該卧室房屋頂部坍塌,室內傢俱等物品被燒燬,造成財產損失13441元。
隨後高寶帶高某2、高某3、高某1,駕駛轎車駛離現場,將三人送至煙店鎮樊莊村辛某1處後逃離。同年9月15日,高寶在親屬路某1、路某2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鑑定,被害人蒿某1系重度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汪某1、王某1均系重度顱腦損傷合併燒傷死亡;被害人王某1陰道壁3點處存在粘膜挫傷,該損傷系生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在被害人王某1陰道拭子上檢出人精斑DNA,與被告人高寶的血樣基因型相同。經山東安康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高寶作案時無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另查明,因被告人高寶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蒿某、張某造成經濟損失喪葬費42044.5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並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寶持鐵管分別打擊蒿某1、汪某1、王某1頭、面部數下,在被害人王某1仍存在生命體徵的情況下,對其實施姦淫。為掩蓋罪行,又實施放火行為,危及公共安全。
被告人高寶所供對被害人實施打擊部位、鐵管放置位置及被害人屍體狀態、着火房間位置、案發後聯繫他人情況均與現場勘查筆錄、鑑定意見、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相互吻合。高寶之女高某2、高某3也能證實高寶回屋返回後即見到屋內有火光,高某2也能證實聽高寶説自己殺人了,要去自殺,高寶亦對相關物證辨認後無異議,足以證實被告人高寶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故意殺死三人、強姦、放火!臨清煙店重大命案宣判被告高寶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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