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先後2次向劉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分別獲得毒資500元、700元。2016年3月28日晚,唐山市人郭某通過電話聯繫被告人王某,讓其幫忙購買甲基苯丙胺。隨後,被告人王某電話聯繫被告人田某某,提出從被告人田某某處購買甲基苯丙胺。當晚,被告人田某某將毒品送至被告人王某家中後離開,隨後被告人王某在自家門口被公安幹警抓獲,當場從王某攜帶的黑色布質揹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73.91克。後又在被告人王某住宅家中查獲甲基苯丙胺173.57克。經公安部鑑定,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別為78.0%和77.0%。
2018年9月28日,昌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昌黎檢察院收到一審判決後,經認真審查認為,一審判決未依法認定被告人王某販賣給劉某甲基苯丙胺,未依法認定被告人王某從田某某處購買甲基苯丙胺是為了販賣,從而錯誤認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質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遂提出抗訴。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王某從田某某處購買毒品的真實目的是要販賣給郭某,屬於為販賣而購買,且之前有販賣毒品行為,遂改判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加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近兩年,昌黎縣院不斷強化責任意識,提高監督質量。本案的成功抗訴,充分展現了我院作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切實維護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編輯:暖暖
來源:昌黎檢察
【來源:秦皇島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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