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把賠償落實到投資者口袋

由 南宮丹紅 發佈於 綜合

  投資者索賠或不再是難事。近日,證監會、財政部聯合研究起草了《關於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着力解決市場主體違規被處罰後,民事賠付能力不足的問題。

  民事賠償責任優先,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使其儘快獲得經濟賠償的重要一步。新證券法對此已有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違法行為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在實踐中,行政處罰決定往往先於民事判決作出,一些行政處罰案件特別是大額行政罰沒款案件中,違法行為人繳納罰沒款後,剩餘財產往往難以支付民事賠償款,導致民事賠償責任無法落實。

  《規定》就旨在解決這一痛點。根據《規定》,違法行為人需要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沒款行政責任,在繳納罰沒款後剩餘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投資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請求將違法行為人因同一違法行為已繳納的罰沒款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規定》對申請主體、申請受理、申請期限、申請金額等作出了具體安排。

  通過細化賠償程序、明確相關主體責任,《規定》進一步暢通了投資者維權渠道,讓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免於成為空中樓閣,而變得有章可循、更具實操性,有利於震懾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鼓勵投資者積極維權,促進證券市場公平公正發展。

  很長一段時間,獲賠難是投資者維權路上的一大難題。投資者遭遇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時,想要通過訴訟拿回屬於自己的賠償款,往往面臨程序多、耗時長、費用高等重重考驗,即便最後打贏了官司,也未必能拿得到錢,這讓不少投資者對民事索賠望而卻步,選擇默默承受利益的受損。

  為幫助中小投資者及時追回財產損失,近年來,監管部門持續補齊民事賠償救濟短板,不斷提升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性。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處理為前提條件,方便了投資者快速維權、減少損失。

  從簡化訴訟程序到鼓勵優先民事賠償,監管部門更多從普通投資者的現實需要出發,精準、定向施策,給投資者帶來貼心、實用的制度保障,千方百計把賠償落實到投資者的口袋,體現出重視投資者、堅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決不讓投資者為市場主體違規行為埋單的鮮明態度。

  保護投資者就是保護證券市場。未來,隨着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規模不斷壯大,加強投資者保護的重要性將日益凸顯。在監管部門貫徹落實“零容忍”要求的堅持下,相信投資者“保護網”將會越織越細、越織越密,任何損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懲。(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