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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五問產婦跳樓事件:院方什麼責任都沒有嗎

由 仁連榮 發佈於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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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產婦跳樓”事件持續發酵。

  在昨天榆林一院發佈的聲明被產婦家屬質疑後,今天凌晨,榆林一院再次發佈聲明,擺出《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護理記錄單》等證據,指出產婦夫婦“簽字、按指紋確認順產意願”,“三次拒絕(順產)”,還提供視頻截圖,稱產婦下跪與家屬溝通被拒絕。

  針對被普遍質疑的“為何必須家屬簽字”,醫院也做出解釋: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但在隨後,家屬也做出回應:監控畫面中並未記錄聲音,“下跪”畫面系因產婦疼痛難忍下蹲,並稱產婦數次要求剖宮產,其丈夫都答應了。

  到底是誰拒絕了產婦剖宮產的要求,雙方詞鋒往來,但都未能拿出一錘定音的證據,事件還有待當地警方與衞生部門的調查。

  但令公眾感到不可思議的是,榆林一院連發兩篇聲明,居然絲毫不提及自己的責任。在這個悲劇性事件當中,醫院真得能撇清所有關係嗎?

  1。榆林一院是怎麼看護分娩中心產婦的?

  在這起糾紛中,“產婦墜樓死亡”是核心事實。但產婦究竟是如何墜亡的,醫院並沒有給出足夠有力的説明。

  在第二份聲明中,醫院給出的無監護失位解釋,概括起來大致有:產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醫院無法限制其自由;產婦中途起身走出分娩中心與家屬交談或散步很正常,助產士無法預料她會跳樓;當班護士都在忙於自己的工作;事發窗台符合建築安全規範,無意外墜樓可能。

  理由很充分,但並非無懈可擊:產婦所在的分娩中心,家屬是被隔離的,如此,家屬對產婦的照看義務就落到了醫院頭上,醫院當然有看護產婦之責。產婦固然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但是,進入臨產狀態也就意味着可能隨時會發生意外,也就意味着不應存在監護的盲區。

  但在院方公佈的視頻中,產婦可以隨意走出分娩中心,而經過她身邊的護士並沒有上前詢問,兩次走出分娩中心也沒有醫護人員陪同,這是否屬於失責?

  對此,公眾的疑問在於,產婦隨意走入走出分娩中心是否正常,產婦在待產室是否得到了醫護人員專業的看護與對待,需要有關方面正視問題,並調查清楚。

  2。醫院日常管理是否存在失職?

  離開待產室之後,產婦馬某是到了分娩中心內對面的備用手術室跳樓的,也就是説,從離開待產室,到進入備用手術室,整個過程,產婦沒有受到什麼阻攔,最終從備產手術室跳了下去。

  ▲產婦從待產室走出,至備用手術室跳樓。

  在此,我們需要追問的是,醫院備用手術室的管理制度是什麼,產婦何以能夠隨意進入?

  從產婦隨意進出待產室到進入備用手術室跳樓,如果真的有醫護人員能夠關注並在意產婦的一舉一動,或許,就可能避免悲劇的發生。

  產婦跳樓,固然是極端個案,但醫院日常的管理責任是否到位,也是這一事件中不可迴避的問題。

  3。醫院是否真正秉持了專業精神並對生命負責?

  榆林一院在回應“為何必須家屬簽字”時提到,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圖據@榆林一院微博

  這句話的意思是説,產婦並未撤回授權,所以醫院只能使用此前家屬要求使用的順產。

  但實際上,《侵權責任法》早就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從榆林一院的回應來看,似乎每個環節都非常小心謹慎地徵求了產婦和家屬意見,尤其是在醫患關係緊張的當下,貌似每一道手續都可以讓其免去法律責任。

  但這些文件始終沒有回答,跳樓產婦馬某是否真正獲得了專業的對待,在她疼痛難忍反覆要求進行剖宮產的時候,醫院有沒有真正以產婦生命安全為重,對其做出最妥善的生產安排,而不是固守一紙“授權書”?

  4。家屬簽署分娩意見之前,醫院有沒有充分告知風險?

  榆林醫院出具的《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顯示,產婦丈夫延壯壯“情況已知,要求經陰道分娩,諒解意外”、“情況已知,要求靜滴縮宮素催產,諒解意外”。

  ▲產婦夫婦在產前簽署《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簽字、按指紋確認順產意願。圖據@榆林一院微博

  但有產科醫生分析,這樣的書寫,不過是一個正常的醫生和產婦家屬交待分娩產程中的風險的談話記錄,“只要是患者或者家屬做出了決定,就可以算是你要求的”。

  這也就要求,在產婦及家屬做出決定之前,醫院必須對產婦採取哪種生產方式給出充分解釋,包括費用、安全係數等。

  榆林一院讓產婦家屬在意見書上簽字時,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這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必要的風險告知,也關係到事後家屬的堅持。

  5。一味強調下跪、撇清關係,是否為誤導輿論推卸責任?

  在榆林一院曝光的視頻畫面中,聲明將某些片段解讀為產婦給家屬下跪請求剖宮產。

  但這段視頻沒有聲音,我們無從辨別產婦與家屬説了什麼。而且,產婦所謂的“下跪”也更像是疼痛之下的下蹲。在權威認定尚未出爐的情況下,榆林醫院給出產婦“下跪”的判斷,讓人懷疑,其是否在有意撇清自己的責任?

  醫院給產婦的這個動作給出下跪求剖宮產的解釋,在當下醫患關係緊張的情況下,將道德壓力轉移到產婦家屬一方,但如果這不是真相,就會產生誤導輿論的效果,更無助於良好醫患關係的重建。

  事實上,榆林一院兩次聲明,都試圖將所有的責任推卸給死者家屬,對自己的責任沒有任何説明,也沒有讓公眾看到應有的擔當。這樣合適嗎?

  無論如何,產婦在榆林醫院備產手術室跳樓,醫院有沒有盡到看管責任,都是輿論普遍關注的焦點。

  在權威調查結果出來之前,醫院既要處理好產婦跳樓的善後問題,也要直面責任,直面質疑,讓最終的調查結果説話。

  責任編輯: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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