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高院制定下發《關於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26條,包括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的一般規定、程序權利保障、信用承諾、信用修復、其他規定、附則等六個方面的內容。
《意見》規定,被人民法院決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有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意願,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並作出信用承諾,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暫緩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對其適用信用懲戒。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將有關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期間,相關被執行人作出信用承諾,也可參照適用信用承諾相關規定。對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被執行人,有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人民法院為提高其履行能力,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暫停對其適用信用懲戒,包括失信被執行人失信名單的屏蔽和失信時限的縮短。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後,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向相關部門出具自動履行證明文書,幫助其恢復信用,獲得信用激勵。
《意見》明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措施。對於經營一時困難、但有發展潛力的企業被執行人,上級法院決定指定集中管轄、幫助其紓困發展的,執行法院不應再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已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如對紓困經營確有影響的,其可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合議庭審查,並報院長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屏蔽措施,暫停對其適用信用懲戒。
《意見》還對充分保障失信被執行人的知情權、申辯權和救濟權等程序性權利等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
瀟湘晨報 記者 李鑫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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