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權後孩子怎麼辦? 未檢檢察官認為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勢在必行

不久前,河北石家莊一女嬰從五樓墜下,就醫時其父親卻放棄治療,稱“醫院細菌多”。據媒體調查,女嬰母親疑似多次摔孩。該事件曝光後引發廣泛關注,也引起了大家關於撤銷不合格監護人監護權的討論。那麼,面對不稱職的父母,如何撤銷其監護權?

七種情形可以撤銷監護權

其實我國早在1986年的民法通則以及當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就提出了“撤銷監護權人資格”的概念。但是概念不清執行困難。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規定了如果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的,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拒不改正的,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等七種情形的可以撤銷監護權。

撤銷監護權目前已經成為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其再次陷入傷害困境的重要手段。數據顯示,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撤銷監護權案件支持起訴51件。

撤銷監護權容易,後續安置難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撤銷監護權的執行卻面臨着一個重要的現實難題:撤銷監護權之後由誰來監護這些孩子?如何做好安置工作,保障其醫療、教育等其他合法權益?

“有些孩子父母早年離異,撤銷監護權後無法聯繫上另一方父(母),又或者已經死亡,其他相關親屬沒有能力或者意願撫養的情況很多,找到合適親屬作為監護人比較困難。”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付冬梅提出,實際辦案中確實存在法定範圍內順序監護人沒有意願,或因身體、經濟條件無法承擔監護責任的,孩子不能在原生家庭中成長,接受家庭關愛,對於其未來心理健康等都會有一定影響。

在2020年10月東寧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件中,男童小明(化名)父母早年離異,在與母親生活過程中多次遭到母親和男友的虐待,撤銷監護權後,唯一有意願的候選監護人姥爺不僅經濟困難,還年勢已高,監護能力堪憂。“出於孩子成長考慮和意願考慮,我們為其申請了司法救助金,並且決定還是先由姥爺作為監護人,後續如果真的沒有撫養能力,只能交由當地民政部門。”付冬梅説。

在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一案例中也出現相似的情況。女童小胡母親具有長期吸毒史並帶孩子多次盜竊,在撤銷監護權後由於其父親早亡,母親的相關親屬也均不願意撫養小胡,最終只能交給當地民政部門撫養。

沒有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將進入國家監護程序,由當地民政部門擔任其監護人,並指定福利機構或者社區、寄養家庭代為照顧。然而國家監護也並非一勞永逸,還有很多現實難題。

“不同職能部門對於孩子是否符合國家監護的條件認定上是有理解偏差的,如果孩子後續接收困難,撤銷監護權案件辦理起來也會比較麻煩。”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主任陳喬喬提到,受部分地區民政部門人力或物力限制或福利院等安置機構建設不健全等原因,孩子安置工作辦理也會延遲。

“即使孩子進入福利院或者有了指定照料人,由於人員工作、崗位流動或者個人原因,無法長期穩定地照顧孩子,對孩子的情感傷害以及雙方信任重建方面都是有一定影響的。”付冬梅説,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撫養的專注性和長期性、針對性不足,會直接影響孩子後續生活質量。

2019年11月錦江區檢察院辦理的另一起案件中,12歲男孩小明(化名)母親由於長期不履行監護職責,被起訴撤銷監護權,但是由於孩子年齡較大自主意識強,比較抗拒進入福利院,只能委託社區監護。

“社區或其他監護機構能給的多數是物質保障,沒法實現對孩子24小時的全方位地監護,這也是一個現實的困境問題。”陳喬喬指出,部分地區尤其是偏遠地區的民政部門、社區等缺乏專業全面的救助體系,對於孩子精神慰藉、心理關懷、思想引導、權益保障不足,無法妥善地保障其健康成長。

“目前專門的統籌聯動機制並不健全,應該界定清楚未成年人後續生活的權益保障究竟該由誰負責。”付冬梅認為,撤銷監護權後續保障工作必須落實主體責任,實現專人專責,還需建立信息互通和資源鏈接工作機制。除了實際監護工作中的困難,我國目前也缺乏監護監督制度和監督機構。“目前我們檢察機關會定期回訪,監督未成年人監護的有效性,但是專門的機構目前是欠缺的。”陳喬喬説。

加強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實現全方位救助

如何做好撤銷監護權後續保障工作,讓安置難不再成為辦案門檻?“不能只由檢察機關帶頭做,還得凝聚民政、婦聯、共青團、關工委等多部門合力。”付冬梅認為做好後續保障工作需要多方合力,並且進一步引入社會專業力量支撐。

“需要加大社會服務購買力度,引入專業的社工組織或者志願者等作為未成年人救助的中介力量,穿針引線將不同職能部門聯繫在一起,才能更高效地解決後續安置問題。”陳喬喬認為,社工或志願者力量介入,前期及時發現監護不當的線索主動報告,並對父母監護能力和條件進行評估,甚至為後續撤銷監護權訴訟提供證據支持,後期可以引入專業心理諮詢師為孩子提供心理輔導,協調醫療、教育等資源,對孩子未來成長做出密切、專業的救助和關懷。

小胡案件是由當地志願者向成都雲公益發展促進會報告線索,後檢察機關會同區未保中心、派出所、民政局、濱河社區及雲公益發展促進會召開聯席會議,將小胡安置於福利中心,進入雙親健全的“模擬家庭”,重新享受家庭關愛。

2019年,錦江區檢察院還同團區委簽訂了共建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合作框架協議,共同推動成立成都市錦江區心雨青少年社會工作服務中心,作為專業社工組織力量。

建設良好的社會支持體系是保障合力形成的關鍵,但是必要的監督機構將會成為未成年人保護鏈的重要保障。“還應該選派專門監護監督人或建設監督機構強化對未成年人監護監督。”付冬梅認為監護監督力量介入可以做到早發現早解決。

2015年徐州首起撤銷監護權案件辦理檢察官王牧進一步提出,可以由社區村委會等選派兒童主任等專人擔任監護監督人,同時行政部門應該建立監督專員,定期對監護監督人進行檢查和走訪。檢察機關和法院等部門還可以通過回訪幫教的方式對監護行為進行監督,避免侵害行為再次發生。

記者注意到,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未保法對於實踐中出現的監護人缺位、無力監護、監護侵害的緊急安置和監護缺失等問題,規定了由民政部門進行臨時監護或長期監護。受訪檢察官表示,未保法的規定填補了現實中存在的監護空白,確保未成年人及時獲得有效的監護。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支持體系,須凝聚社會各方力量共同發力,將未保法的相關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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