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最高法發佈25件國家賠償典型案例

由 許愛花 發佈於 綜合

北京12月2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焦敏龍)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頒佈實施25週年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發佈25件國家賠償典型案例。呼格吉勒圖親屬、聶樹斌親屬等刑事賠償案件,佘祥林、趙作海等一些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的冤錯案件,瀋陽北鵬公司、丹東益陽公司等一批涉財產賠償案件入選。

最高法賠償辦主任劉竹梅分析25件典型案例並指出,在案件類型方面,既包括刑事賠償中的無罪羈押賠償、違法追繳賠償、怠於履職賠償等,也包括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違法保全賠償、錯誤執行賠償等。

在權利保護方面,最高法既選取對賠償請求人人身權和財產權予以保護的案例,同時由於國家賠償審判承擔着保障公權機關依法履職的職責,也選取了正當履職不予賠償的案例。

上述案例在賠償義務機關方面涵蓋公安、檢察、法院及監獄管理等國家機關;在地域分佈方面涵蓋16個省(區、市)的轄區。

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祝二軍介紹,本次發佈的秦德義案,是目前能夠確認的最早申請國家賠償、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據國家賠償法審理並決定賠償的國家賠償案件;王建中案是最高法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首例國家賠償案件;佘祥林案則是較早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刑事賠償案件。

此外,趙作海案發生在國家賠償法修正後、實施前,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能動司法理念,參照修正的國家賠償法新的規定精神,通過協商,以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方式彌補了趙作海的精神損害。

硃紅蔚案則是首例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國家賠償案件,明確了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考慮的因素,為以後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規則標準。

黃鳳億案中,人民法院經過充分論證,依法確立了“賠償請求人在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給付年限屆滿後再次申請國家賠償,應當給予支持”的裁判規則,精準詮釋了“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新時代國家賠償審判新理念。

最高法副院長陶凱元介紹,25年來,全國法院依法審結各類國家賠償案件約22萬件(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其中,司法賠償約6萬餘件。2019年全國法院審結的國家賠償案件數量是1995年的約11倍,其中,司法賠償約28倍。

“黨的十八大後的近8年間,全國法院依法審結各類國家賠償案件佔25年來審結案件總量的一半,説明人民羣眾自身權利保護的意識越來越強,國家賠償審判在保護人權、規範公權方面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陶凱元説。

陶凱元表示,各級法院要準確把握國家賠償審判“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新理念新目標,合力落實國家賠償審判的新任務新要求,全面提升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發展質效。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