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公司實際控制人因罪獲刑

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為他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造成國家税款被騙後果。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案件,被告人王某犯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同時對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繳納的82.8181元依法沒收,上交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底,被告人王某為沁陽市某物資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以沁陽市某物資有限公司的名義為江西某工貿有限公司虛開了49份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金額共計為82.818149萬元,上述票據全部被江西某工貿有限公司用於税務部門申報抵扣税款,造成國家税款被騙82.818149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沁陽市某物資有限公司為他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數額較大,被告人王某作為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沁陽市某物資有限公司應江西某工貿有限公司要求為其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江西某工貿有限公司將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税款,在共同犯罪中沁陽市某物資有限公司起次要作用,故認定被告人王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鑑於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並代公司挽回國家税款全部損失,綜上,對被告人王某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魯驍)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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