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出“蛀蟲”,嚴打“內鬼”,金融反腐力度進一步加強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戴安琪)2020年進入尾聲,金融領域反腐始終未停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3日消息稱,今年以來共有至少17名中管金融企業黨員幹部被查處。中紀委表示,在中管金融企業反腐力度持續加碼的情況下,金融“內鬼”的作案方式趨向迂迴隱蔽,違紀違法出現新特點。

  (小標題)十餘名幹部被查處

  中證報記者梳理中紀委官網發現,今年以來,接受審查調查的監管部門幹部有: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毛畢華,中國銀保監會遼寧監管局二級巡視員劉文義,原中國銀監會山西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張安順,原中國銀監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

  金融機構幹部有:中國進出口銀行專職評審委員李泊言,交通銀行河北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馬驍,中國農業銀行陝西省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韓楨,中國工商銀行公司金融業務部原副總經理王英奎,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王雪峯,國家開發銀行湖北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楊德高,中國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郭繼莊,中國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張翎,中國工商銀行私人銀行部原黨委委員、 副總經理徐衞東。

  (小標題)違紀違法出現新特點

  在中管金融企業反腐力度持續加碼的情況下,金融“內鬼”的作案方式趨向迂迴隱蔽,違紀違法出現新特點。

  “多數作案都採取了掩人耳目、穿上馬甲的方式,如通過借款、財務顧問等形式對利益輸送行為進行包裝,進行多環節、多鏈條交易隱藏資金真實去向,將‘謀利’與‘收錢’進行時間上、因果關係上的切割,由他人代持股份、股票、房產等。”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組長朱克鵬認為,“靠行吃行”式斂財、近親繁殖、涉黑腐敗等違紀違法行為需要警惕。

  具體來看,中紀委官網已披露的黨紀政務處分中,違規違紀主要分以下幾類:

  一、違規參股企業

  例如,中國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郭繼莊。經查,郭繼莊違反政治紀律,與多人串供,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未經批准出入國境,個人決定大額資金使用;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頻繁接受信貸客户提供的高爾夫球活動,違規在建行客户企業投資參股、兼職取酬,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轉由下屬單位和他人支付等。

揪出“蛀蟲”,嚴打“內鬼”,金融反腐力度進一步加強

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再如中國銀行寧夏分行原總審計師劉富國。經查,劉富國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未如實申報家庭房產信息;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借他人名義投資入股相關企業等。

  二、拉幫結派 利用國有金融資源配置決策權為他人謀利

  例如,中國工商銀行私人銀行部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徐衞東。經查,徐衞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黨性原則,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串供、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對抗組織審查,不信馬列信鬼神;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禮品、出入私人會所、公車私用,並將應由本人承擔的費用由他人支付;在幹部選拔任用中任人唯親、説情干預,在職務晉升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資產損失;背離家庭美德。貪錢斂財,利用掌握的國有金融資源配置決策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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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三、搞權色交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例如,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原黨委委員賈奇珍。經查,賈奇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銷燬有關證據,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搞權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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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再如福建銀保監局原黨委書記、局長亓新政。經查,亓新政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工作紀律,違規調整處室職責分工,攬權濫權;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等。

  (小標題)與被監管機構“親”“清”不分,樂於當“內鬼”

  例如,內蒙古銀保監局原黨委委員劉金明。經查,劉金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券),長期接受銀行機構高管安排的旅遊和宴請;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插手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工作;違反廉潔紀律,長期大肆收受他人財物,違規入股銀行機構謀利。利用職務便利為被監管機構和有關人員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劉金明身為金融監管部門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背離金融監管初衷,棄守監管職責,與被監管機構“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樂於當“內鬼”,對有關被監管機構野蠻擴張大肆放水,助推金融風險;破壞監管隊伍風氣、監管機構政治生態,造成隊伍管理、業務監管“雙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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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紀委表示,金融領域利益和資源相對集中,金融腐敗案件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影響金融市場穩定和經濟發展。因此,必須在揪出“蛀蟲”的同時,注重“護好玉盤”,把審查調查工作放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服務金融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之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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