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司機被告知二審不開庭審理

周陽春稱,他於19日接到了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張姓法官的電話,對方告知他“二審不開庭”。其代理律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自己也於同日接到相關通知。

11月19日,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涉事司機周陽春的妻子李女士在網絡上發聲,稱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告知該案二審將不開庭審理。

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司機被告知二審不開庭審理

▲事發時周陽春駕駛的貨車。來源: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同日下午,周陽春及其代理律師均向新京報記者證實了這一消息。周陽春稱,一審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後,他已提起上訴,希望二審法院能夠公平、公正、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其代理律師表示,將繼續爭取開庭審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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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是否存在行為過失是爭議焦點,

將繼續爭取開庭審理

距貨拉拉女乘客跳車墜亡案首次開庭並當庭宣判已過去2個多月。今年9月10日,涉事司機周陽春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於當日獲得取保候審回家。十三天後,9月23日,他向法院寄去了上訴狀。

最近,周陽春在朋友開的飯店裏幫忙做雜事,“因為在忙上訴的事情,沒有正式工作,但比剛(從看守所)出來的時候適應了很多。”

周陽春告訴新京報記者,他於19日接到了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沙中院”)一張姓法官的電話,對方告知他“二審不開庭”。新京報記者從周陽春的代理律師何智娟處瞭解到,19日她亦接到長沙中院張姓法官的通知,本案將不開庭審理。記者多次致電該法官核實此事,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何智娟稱,不開庭審理意味着她只能以書面形式遞交辯護詞,或法官當面聽取其意見,“但不會履行開庭審理中還原事實的程序,比如發問、對證據質證等。”她表示,將繼續爭取開庭審理的機會。

“案件爭議焦點就是他(周陽春)是否存在行為上的過失。女孩(受害人)身體探出窗外,他是否發現、是否有足夠時間採取有效措施。”何智娟介紹道,她的辯護方向也將圍繞以上焦點,“要探討他的行為算不算刑法意義上的過失,與女孩死亡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等。”

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司機被告知二審不開庭審理

▲事發當晚搭載受害人的貨車駛過事發地附近一處監控。來源: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憶及該案首次開庭,周陽春稱,自己於一審前的8月12日簽署了一份認罪認罰書,“我當時只有一個想法,就是先出來。”在一審庭審現場,他當庭認罪,並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周陽春表示,希望二審能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同時公平審理、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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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司機過失行為

與女乘客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一審判決書顯示,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陽春系深圳依時貨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簽約司機。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陽春通過平台接到被害人車某某的搬家訂單後,於當日20時38分駕車到達約定地點。因車某某拒絕其付費搬運建議,且等候裝車時間長、訂單賺錢少,周陽春心生不滿。當日21時14分,周陽春搭載車某某出發,但未提醒坐在副駕駛位的車某某繫好安全帶。途中,周陽春又向車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費卸車搬運服務,再遭拒絕,更生不滿。為節省時間,周陽春未按平台推薦路線行駛,而是自行選擇了一條相對省時但較為偏僻的路線。車某某發現周陽春偏離導航路線並駛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陽春或不理會或態度惡劣。車某某心生恐懼,並把頭伸出窗外要求停車,周陽春仍未理會。後周陽春發現車某某用雙手抓住貨車右側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車外,周陽春已經意識到車某某可能墜車的現實危險,但未制止或採取制動措施。隨後,車某某從車窗墜落。周陽春遂停車,並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2月10日,車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車某某系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司機被告知二審不開庭審理

▲貨拉拉APP推薦路線與事發當晚貨車的實際行駛路線。來源: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案發後,貨拉拉公司向車某某父母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陽春作為貨拉拉平台的簽約司機,因等候裝車時間長且兩次提議收費搬運服務被拒後心生不滿。其違背平台安全規則,既未提醒車某某繫好安全帶,又無視車某某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為偏僻路段,導致車某某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並探身出車窗。周陽春發現了車某某的危險舉動後已經預見到車某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致發生車某某墜亡的危害結果。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陽春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做出判決。

來源:新京報記者 彭衝 編輯 李彬彬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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