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由於犯罪嫌疑人的侵害造成重傷或死亡,那麼,作為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能否向犯罪嫌疑人主張“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呢?
2021年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下稱《新刑訴法解釋》)開始施行,《新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新刑訴法解釋》並未涉及“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問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甘刑終22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對於上訴人所提請求支持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經查,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作出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原審判決依據相關規定作出的判賠適當。故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那麼,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主張“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是否會得到支持呢?
一、《新刑訴法解釋》中涉及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與民法上的賠償範圍不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因此,在民事賠償中,適用侵權人賠償受害人“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是在刑事附事民事賠償中,僅在《新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涉及“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問題,即“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黔04民終2413號民事判決書中載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肇事車輛投有商業第三者險的,由保險公司按事故責任在商業第三者險的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再不足的,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吳健周醉酒駕駛其所有的貴G×××××號小型轎車與同村吳某某駕駛的貴G×××××號小型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貴G×××××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王某1等受傷,該事故經安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支隊認定吳健周承擔全部責任,吳某某、王某1等無責任。故被告吳健周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吳健周所駕駛的貴G×××××號機動車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順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為電子保單投保,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順中心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分項承擔賠償責任。”
很明確,《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中除交通事故案件外,沒有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受害者及其近親屬無權起訴要求侵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或和解就賠償達成協議,且不受《新刑訴法解釋》規定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也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條規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本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作出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桂04民終1315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條明確規定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不成根據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作出判決。上訴人羅漢蘭、陶孔新、陶堅新、陶桂芳、陶桂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申請撤回,並另行提起本案訴訟,一審法院根據上述規定判決被上訴人林燕輝、唐偉全應向五上訴人賠償醫療費、陪護費、交通費及喪葬費,依法有據,五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林燕輝、唐偉全賠償死亡賠償金,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對五上訴人訴請的死亡賠償金不予支持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羅漢蘭、陶孔新、陶堅新、陶桂芳、陶桂媚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規定被上訴人應賠償五上訴人死亡賠償金,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條同時規定:‘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犯罪是嚴重的、特殊的侵權行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專門規定這種侵權行為的法律,處理犯罪行為的賠償問題,應當優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對上訴人羅漢蘭、陶孔新、陶堅新、陶桂芳、陶桂媚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採納。”
來源:法務之家
【來源:濟南中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