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特斯拉欺詐消費者,“退一賠三”
特斯拉女車主大鬧車展新聞一直霸佔熱搜頭條,場面暴烈,情節迷離,但是事情還沒有最終結果,大家還在爭論中等待。
近日,另有一則新聞悄無聲息為特斯拉若干事件留下了一個註腳。韓某在特斯拉購買一輛特斯拉,事實上為一輛事故車,駕駛過程中險些發生交通事故。
韓某將特斯拉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定特斯拉公司在出售車輛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判決退還韓某購車款,並且賠償3倍購車款。這一判決結果在法律上簡稱為“退一賠三”,即退還價款,賠償三倍損失。
由於前面案例為一審判決尚未生效,還不能作為説明問題的依據。但實際中因購買車輛發生糾紛並不少見,大多數人並不瞭解自己的權利,以及欺詐行為的認定與賠償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出過一則指導案例,我們來看看。
買的新車是舊車
起訴退錢還要賠償
原告張某從被告公司購買轎車一輛,價格138 000元,雙方簽有《汽車銷售合同》。該合同第七條約定:“賣方保證買方所購車輛為新車,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檢驗和清潔”。
合同簽訂當日,張某向公司交付了購車款138 000元,同時支付了車輛購置税、服務費、保險費。
同日,公司將轎車交付張某,張某辦理了機動車登記手續。後期在張某在將車輛送公司保養時,發現該車曾在出售前進行過多次維修。張某將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購車合同,返還購車款、服務費、購車税、保險費,並主張賠償購車款138000元。
商家辯稱車輛屬於優惠車
已經告知買者
審理過程中公司辯稱,對於車輛曾進行維修之事,已在銷售時明確告知張某,並據此予以較大幅度優惠,該車銷售定價應為151 900元,經協商後該車實際銷售價格為138 000元,還贈送了部分裝飾。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購買汽車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張某購買該車用於經營或其他非生活消費,故張某購買汽車的行為屬於生活消費需要,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約定,公司交付張某的車輛應為無維修記錄的新車,現所售車輛在交付前實際上經過維修,這是雙方共同認可的事實,案件的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義務。
車輛銷售價格的降低或優惠以及贈送車飾是銷售商常用的銷售策略,也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不能由此推斷出公司在告知張某汽車存在瑕疵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了降價和優惠。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履行告知義務,因此認定公司在售車時隱瞞了車輛存在的瑕疵,有欺詐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被告應退還原告的購車款並增加賠償損失。
律師建議
針對購車糾紛,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為大家提供以下建議供參考:
1、在購買車輛時,與4s店之間簽訂書面購車合同,雙方各執一份。簽訂買車合同時要明確約定汽車的品牌、汽車標識號碼、發動機號碼、汽車代碼(車架號)等,尤其是汽車代碼與汽車標識號碼同時寫明,防止汽車經銷商掉包;車輛主要配置、顏色(具體到座椅顏色)、手排還是自排以及隨車交付的文件等;價款應列明車輛交易的總價款(裸車價或是包牌價),付款方式和期限。購車合同上的售後服務條款,應重點列明經銷商應承擔何種義務。
2、當發現經銷商存在欺詐行為時,後期與經銷商交涉時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如因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發生事故或者損害,可以通過專業鑑定機構來鑑定原因。
3、當產生爭議時,建議與經銷商先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撥打12315消費者協會熱線投訴處理,實在不行再起訴,主張撤銷合同,退還購車款,賠償3倍購車款損失。
4、如有證據證明經銷商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傷亡的,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
來源:槐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