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排放總量是否執行的問題
內容:
局長你好,現在很多環境監測涉及總量控制這個概念。 首先環評為了審批通過,把總量寫得很低,然後驗收的時候,已經達到排放標準了,就是因為總量很低,可以説低到以二分一檢出限計算也會超幾倍,如果不滿足總量,驗收不通過,如果滿足總量,實際是不可行,就會導致第三方實驗室出現修改的情況。請問這個總量設置是不是合理?
答覆單位: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覆內容:
您好。《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建設單位、技術單位應對環評文件承擔的相應責任以及存在問題的相應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環評文件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生態環境部門應不予批准。污染物總量指標是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一部分內容,建設單位理應為建設項目環評報告的內容負責。建設單位不能為了項目容易通過環評審批而不切實際地壓低污染物總量指標需求。 驗收請依據環評及批覆,還有所屬行業的驗收技術規範或技術指南,以及《建設項竣工目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或《建設項竣工目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生態影響類》。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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