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以案説法|教唆未成年人“幹壞事”,責任誰承擔?

由 聞人海瑤 發佈於 綜合

本文轉自:人民網

案例

某日中午,7歲的小明和幾個年齡相仿的小朋友們在小區玩耍。這時張三路過,看到與自己素來不合的李四把車停放在一旁,突發惡意。張三指着李四的車輛對孩子們説:“誰能夠在遠處踢球打中這個小汽車的後視鏡,我就獎勵他10塊錢!”小明技術最好,一球命中小汽車左後視鏡,導致後視鏡鏡軸斷裂,鏡片破碎。事後,李四要求小明的父母賠償後視鏡更換費1500元,而小明的父母認為應由教唆人張三賠償。張三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

以案説法

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