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因進“軌跡”停業,確診患者應該承擔損失嗎?

超市因進“軌跡”停業,確診患者應該承擔損失嗎?

記者從大連市司法局瞭解到,疫情期間,大連市法律援助通過熱線平台和網絡平台提供及時高效的法律服務,積極開展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法律諮詢工作。近段時間,12348法律服務熱線每日法律諮詢數量達到近300件,主要內容涉及防控疫情期間勞動人事、合同糾紛、民事糾紛、消費維權等問題。市法律援助中心熱線律師進行了一一解答。

問:我經營一家生鮮超市,由於新冠肺炎確診患者來過我的超市,超市已停業,停業期間的損失是否可以要求該確診患者承擔?

熱線律師楊靜萍解答:

疫情防控期間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包括要求超市停業等,單位和個人應無條件配合。若有確鑿證據證明該患者明知其已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仍然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或者隱瞞其病情而到超市購物,導致該超市產生損失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向該患者要求賠償損失。否則無法向該患者直接追究責任。

問:王女士因疫情防控被隔離,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電話通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否正確?

熱線律師林紅解答: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在勞動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用人單位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不得隨意違法解除或終止職工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不可以在王女士被隔離期間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王女士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其隔離期限屆滿之日,且用人單位應當向王女士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

問:疫情當前,找工作變得非常困難。好不容易找到了工作,單位卻也因為疫情影響調整工作模式,導致工資欠發甚至失業。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維持家計,不得已使用信用卡填補現金空缺,又因疫情影響長期存在導致信用卡透支無法按時還款,是否可以向銀行申請延長還款期限?

熱線律師潘秀麗解答:疫情導

致入不敷出確實是客觀情況,但信用卡簽發之時,用户已與銀行就該信用卡的使用達成協議,用户應當遵守該協議並按期足額還款,當超期或無法足額還款時,則按照相關協議將可能承擔支付利息、罰息、複利,或者面對被訴之不利結果,嚴重者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部分銀行也出於對這種特殊情況的理解,存在與客户協商的可能,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延長還款時間,或者對利息、罰息、複利等進行一些調整或減免。

為了儘量減少不利後果,最大限度爭取減少損失,律師建議:1.及時與銀行積極溝通,獲得銀行關於疫情的最新規定,瞭解是否可以就延期還款等問題進行協商,並積極達成延期還款的方案;2.在辦理信用卡時,主動認真瞭解還款週期,以及銀行關於特殊情況下的還款措施,合理計劃還款方式和借款金額;3.量入為出,適度消費,世事不能盡料,與其使用信用卡超前消費,不如在平時便保留存款、節流的良好習慣,在面對疫情或其他特殊情況時,便更能從容面對,減少損失和可能遇到的麻煩。

問:王女士租賃商鋪經營,因疫情導致經營困難,幾無收入,致使交納租金困難,多次與房主協商緩交未果。現房主以未交租金為由,與王女士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其立即騰退房屋,並承擔違約金。糾紛如何解決?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熱線律師彭曉昕解答:

疫情面前,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最高法院已出台涉疫糾紛的指導意見,不能以未按約支付租金為由解除租賃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因營業收入明顯減少的,在減租及延期支付租金等方面,根據公平原則參照有關政策進行調解變更合同。

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因此,對於本糾紛,雙方可以協商合同繼續履行的問題,如變更交納房租的時限、適當減少房租等等方式。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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