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户端2月14日訊(記者夏晶 通訊員張靈)2021年3月,在老年大學班相識的夏女士、王女士等6人相約至海南西沙遊玩。夏女士在某旅行社預定了6人小團的西沙遊輪行程,每人預交2000元,共計1.2萬元。
兩個月後,王女士等3人到某旅行社門市部簽訂合同時,發現上面蓋的是另一家旅行社公章,遂拒籤並要求退還3人的預交款共計6000元。
某旅行社對此解釋稱,6人團隊行程分為兩部分,遊輪行程部分由另一家旅行社負責,並與遊客籤合同;他們負責出行、住宿部分,每人預交的2000元為代訂機票、三亞酒店的費用,故不能退款。
雙方爭執不下,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接投訴多次協調未果,於去年年底將該案委託武昌區旅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受理糾紛後,調解員彭紅髮現該案調解的關鍵在於某旅行社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旅遊合同分包價旅遊合同和代辦旅遊合同兩種。
在這起糾紛中,某旅行社在行程安排、支付等方面並無欺瞞,但沒説明包價旅遊合同和代辦旅遊合同的區別,導致王女士等人認為應由某旅行社負責全部行程,從而對與另一家旅行社籤合同產生疑慮,這一點存在瑕疵,但不能認定是欺詐。
據某旅行社負責人稱,他們收到夏女士等6位遊客共1.2萬元預交款後,工作人員和6人建了微信羣,按照遊客的需要確定的行程日期、遊輪艙位預訂、往返機票、入住酒店等等安排,一一在羣內通知,且在收費後註明了2000元是定金,具體將用於以上支出,不去不退。
據民法典第586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因此,該案2000元的“定金”應分為兩部分,不超過20%的部分,某旅行社可繼續主張“不去不退”,剩下的80%要看具體情形。
調解員指出“出票不退”是某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間約定的違約責任,不能讓遊客來承受損失。
某旅行社則表示,王女士等人曾在門市部隨意拍攝、並稱其旅行社是“黑店”,引來過往顧客圍觀,之後又找人來門市部要退款,使其商譽受損,要想退款,王女士等人必須公開道歉。
2022年2月14日,長江日報記者獲悉,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某旅行社代3人向航空公司、三亞酒店支付的不可退還的費用損失,共計6000元,由某旅行社承擔90%、王女士等3人承擔10%,即旅行社退還王女士等3人5400元。王女士等人則當場向某旅行社道歉。
【編輯:劉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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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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