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貼需守法 騙取五千可入刑
案 例
王某是一家公司的老闆,公司生意一直不温不火,他就在想如何才能拓展一下公司業務。在一次朋友間的聚會上,他結識了一位自稱熟悉人社業務的“專家”吳某,並且聽説政府對於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企業會給予一定的補貼。吳某稱能夠幫他“搞定”補貼申請,王某就開始琢磨這似乎可以作為自己公司今後的一項“特殊業務”,並決定讓吳某幫他“拓展業務”。
1年後,某區就業促進中心收到了王某公司的吸納就業困難人員補貼申請,涉及補貼人數5人,補貼金額約10萬元。區就業促進中心工作人員在審核申請材料時發現,該公司提供的用於支付補貼人員的工資網銀交易回單中,有幾個月回單存在日誌號完全相同的情況,涉及3名“就業困難人員”。
工作人員隨即對該公司補貼期間的全部工資支付記賬憑證、工資單、網銀交易回單等材料進行了全面檢查。結果發現,工資網銀交易回單等材料屬偽造,“就業困難人員”並未在該公司實際就業,公司也未向他們支付工資。區就業促進中心隨即做出了不予受理補貼申請的決定,將該公司作為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上報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提請對該公司和吳某以及3名“就業困難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提 醒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犯罪數額達到五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犯罪數額達到五十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因此,用人單位和個人在申請就業創業等補貼時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不要輕信所謂“專家”和“中介”的承諾。任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提供虛假材料、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方法,騙取就業資金的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欺詐騙取就業資金達到五千元就將獲罪入刑。協助單位騙取補貼資金的個人同樣適用上述法律條款。
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滬高法(審)〔2014〕2號)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五、《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額超過1萬元,或雖未達到1萬元但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