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判了!高樓掉下玻璃砸中幼童致死,物業公司負全責賠80餘萬元!

由 谷太枝 發佈於 綜合

近日

湖北十堰法院對一起高空墜物致死案

作出終審判決

事發樓棟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賠償80餘萬

2018年4月21日上午11時許

朱某某帶3歲兒子從一處高樓下經過

空中墜下玻璃碎片

朱某某被砸傷

兒子周某某被砸身亡

事情發生後

朱某某決定將事發樓棟的房產開發商

十堰寶某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和

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9年9月25日

茅箭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十堰宏某物業公司賠償周某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84151.39元,並向朱某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及交通費共計32479.85元。

一審判決公佈後

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服

向十堰中院提起了上訴

二審期間,法院查明致朱某某受傷、周某某死亡的玻璃雖然高墜玻璃位於15樓、14樓兩户業主的卧室外,但因其系不能打開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實質上替代了外牆分隔空間、荷載、擋風、隔音、隔熱、保温、防火、防水等功能,故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應當屬於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範圍。

同時法院查明,高墜玻璃所在建築物於2009年2月竣工,至涉案侵權行為發生時(2018年4月21日)已滿9年。十堰宏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接手物業管理時,理應知曉建築的安全外牆全部使用玻璃構成的事實狀態,有對業主共用部位進行嚴格管理、定期檢查、養護維修的義務,故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近日,十堰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也就意味着

物業公司要對這起高空墜物致死案

承擔全部責任

提醒

請各單位、各小區、各家庭

定時仔細檢查

玻璃幕牆、

窗户、陽台雜物等

有無脱落風險

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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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綜合十堰晚報 “湖北高院”微信公眾號 中國青年報

編輯/李曉雨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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