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台司法解釋:產銷供涉兒童、孕婦假藥,從重處罰
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生產、銷售、提供假藥從重處罰的情形。《解釋》自今年3月6日起施行。
《解釋》規定了6種從重處罰情形: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涉案藥品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生物製品,或者以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的;涉案藥品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涉案藥品系用於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解釋》還對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入罪門檻“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具體情形作了明確,重點懲治包括“黑作坊”在內的非法生產、銷售藥品等妨害藥品管理的行為。《解釋》規定,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的“黑作坊”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的適應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涉案藥品被依法認定為假劣藥的,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等處罰更重的犯罪。
醫保基金是人民羣眾的“救命錢”,事關廣大羣眾的切身利益。針對當前存在的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倒賣謀利的問題,《解釋》進一步明確,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