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根治“扶不扶”等焦慮,還需多措並舉

由 終廷花 發佈於 綜合

□丁家發

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釋》特別是細化了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的制度規則,進一步在“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為不為”“管不管”等問題上亮明態度,堅決防止“和稀泥”,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讓羣眾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2月27日 《工人日報》)

如今遇到老人摔倒的情形,“扶不扶”確實是一個現實的問題。由於“扶人被訛”的現象和糾紛時有發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加上司法機關處理此類糾紛常常“和稀泥”,傷了好人的心,從而導致許多人產生焦慮,不敢“扶”、不敢“救”。民法典新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在“扶不扶”“救不救”等問題上亮明態度,杜絕了“和稀泥”,讓法律為好心人撐腰,不僅弘揚社會正能量,使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淚”,也能打消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將有助於社會道德風氣的好轉。

毋容置疑,大部分老人及其親屬都是通情達理、善解人意的,對施救的好心人能表達感謝和感恩之情。但確實有極少數老人摔倒被救助後,不但不去感恩,竟然反過來誣陷施救者,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如果索賠的數額較大,雙方最終或許要對簿公堂解決糾紛。而司法機關面對雙方都沒有充分證據的情形下,往往在裁決時就會“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讓好人蒙冤,做好事卻要付出不必要的經濟代價,可謂“流血又流淚”。於是,不少民眾因擔憂“扶人被訛”等潛在風險,路遇老人摔倒或需要救助時,通常會選擇視而不見、繞道而行。

根據司法解釋,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認定為緊急避險。經審理,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並無不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可以説,扶助摔倒老人等屬於緊急避險的範疇,即便救助過程中導致被救助人的生命財產等損失,只要採取的措施並無不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這樣的免責規定,讓司法機關在裁決此類糾紛時不再“和稀泥”,以鼓勵民眾敢於見義勇為,該扶就扶、該救就救。

司法解釋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受益人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已獲賠償的情況、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額。此規定讓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淚”,因救助他人而受到損失,將能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筆者認為,根治“扶不扶”“救不救”等焦慮,還需多措並舉。一方面,司法機關應嚴厲打擊訛詐行為,對惡意訛詐好心人的行為依法予以嚴懲,並加大訛詐者的違法成本,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讓有訛詐衝動的老人及其親屬在權衡利弊之下,不敢去誣陷施救的好心人;另一方面,對見義勇為的好心人,除了獲得相應的補償外,政府部門要大力予以表彰和物質獎勵,並採取必要的兜底保障措施,給予一定的優待政策等,不用擔心後顧之憂,從而營造良好的社會道德風氣。相信,有法律為好心人撐腰,加上兜底保障和優待政策,“扶不扶”“救不救”等問題便迎刃而解。

【來源:紅網】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