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解紛途徑 減少噪聲困擾
失眠、焦慮、煩躁、神經衰弱……你是否曾被噪聲困擾?據統計,2020年,噪聲擾民問題數量在“全國生態環境信訪投訴舉報管理平台”高居第二位。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在噪聲污染糾紛中,除了訴前調解和案件審理,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申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的申請,出具禁止令,及時制止正在發生的噪聲污染。前不久,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發出全國首份噪聲污染禁止令。
2018年12月起,每天8時45分至12時、15時30分至22時,家住海珠區某小區302房的王先生一家都會在房間內聽到持續不斷的古怪聲音。經查,聲音來自102房的李先生。監測表明,雖然該噪聲清晰可聞,但並未達到噪聲限值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的標準。根據民法典及當時的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執法部門無法予以處罰。無奈之下,王先生於今年4月13日向海珠區法院提交訴前禁止令申請書,請求法院禁止被申請人李先生採取製造古怪聲音等其他方式製造噪聲。
4月14日,海珠區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王先生的禁止令申請,要求被申請人李先生不得通過播放錄音等方式擾民。禁止令作出後,李先生承認噪聲系其播放。4月15日上午,李先生在現場簽收民事裁定書及禁止令,並在法院工作人員的見證下,拆除錄音播放設備,刪除錄音文件,並承諾不會再製造噪聲擾民。
“該案中,海珠區法院發出了全國首份噪聲污染禁止令,明確了噪聲侵權可以適用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綜合辦主任劉慧慧表示,這不僅是對環境禁止令司法解釋的正確適用,也體現了行為保全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創新。“該訴前禁止令的發出,為噪聲污染糾紛展示了一種新的解決途徑,具有積極的示範和引導意義。”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胡靜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發生於新修訂的噪聲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之前,因分貝“未超標”,行政機關無法予以處罰。今年6月5日,新修訂的噪聲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除了超標和擾民,“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也被定義為噪聲污染。新修訂的噪聲污染防治法對噪聲污染進行重新界定,進一步擴大了保護範圍。新法實施後,行政機關也可以對沒有達到噪聲排放標準但實際產生了負面影響的噪聲污染行為實施處罰。
新修訂的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第八十六條規定,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着羣眾在受到噪聲侵害時,可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劉慧慧表示,規定並不以是否超標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進一步拓寬了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的範圍。
《 人民日報 》( 2022年06月15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