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建築施工領域的侵權行為往往十分隱蔽。用來固定樓房建築外立面的背栓也有假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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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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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黃浦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轄區內的建築工地所使用的“慧魚”牌背栓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
就是這個小小的零件
建築安全無小事!當日,執法人員遂至該建築工地檢查,經商標權利人鑑定,該建築工地自行採購的“慧魚”牌背栓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且該工地無法提供合法來源憑證。
現場檢查
經查:上海榮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該建築工地的承包方,為節約工程成本,購入了近千個假冒“慧魚”牌的背栓(緊固件),該背栓的作用是用來固定樓房建築的外立面大理石牆磚,如果背栓出現質量問題,下面的人可能就要“槓頭開花”了。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考慮到背栓產品為幕牆外立石材幹掛的重要零部件,該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大,為此,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作出如下處理:
一、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背栓;
三、罰款人民幣25萬元整。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無異議,已如期履行。案發後,該公司已採購正品背栓用於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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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焦點
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關係下,承包人購買侵權商品並用於所承包的工程項目,這種行為是否屬於商標法所指銷售侵權商品行為?
一種觀點認為:
本案當事人作為承包方雖購買了侵權商品,但並未再次銷售,僅用於建築工程項目,屬於終端用户使用行為,並非構成商標法所指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
本案當事人承包的工程項目就是將其購進的侵權商品與其他建材外牆立面大理石融合,並與其勞務結合形成工程成果,其交付於發包方的成果中包含侵權商品,其取得的總工程款中包含了該部分建築材料的價款,其行為等同於銷售侵權商品行為,應當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法律分析
01
首先,本案當事人購買侵權商品用於所承包的工程項目,該行為是否具備銷售行為的法律特徵。《商標法》及其相關配套法規規章均未對“銷售”一詞含義進行特別規定,故應按照“銷售”的一般法律意義進行理解。本案當事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程,承包人購進侵權建築材料後,並未通過直接出售建材獲取差價,而是在施工中與其勞務相結合,形成工程成果後一併交付發包人(業主),發包人(業主)支付工程款中包含工程所需材料費用及勞務費用,且通常由發包人(業主)支付的材料費用與承包人買進材料之間有價格差,當事人的行為具備銷售行為的實質性特徵,具有事實上的買賣法律關係。
02
其次,本案當事人購買使用侵權商品的行為是否等同於商品終端用户的純消費性使用行為。在包工包料的承包關係中,建築材料是總工程款的一部分,對承包人而言,購進建築材料價格越低,其盈利越多,承包人在經營活動中購買並使用侵權商品具有營利性。本案當事人(承包人)購進侵權材料通過施工將材料與勞務二者合一形成最終工程成果,其收取的工程款包含建築材料和勞務費用。本案當事人(承包人)雖以自己的名義購入侵權商品,其最終目的並非自己使用,而是通過施工與其所提供的勞務一併與發包人(業主)結算,按合同約定將所購侵權商品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發包人(業主),由發包人(業主)支付工程款。因此,本案當事人購買使用侵權商品行為並不具備終端用户消費性使用行為法律特徵。
03
為此黃浦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認定其售假情節嚴重,對該承包方予以頂格處罰25萬元,有效保護了權利人合法權益和廣大市民的居住安全。
在本案結案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國知發保字〔2020〕23號),其中第二十五條“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承攬人使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明確規定上述行為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對打擊建築承包領域使用侵權商品亂象有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