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節跳動副總裁李亮訴自媒體及騰訊誹謗,一審判決騰訊不擔責

IT之家 2 月 27 日消息 2 月 24 日晚,字節跳動副總裁李亮發佈微頭條透露,其訴騰訊及文章作者侵犯名譽權的案件,一審法院已宣判。

IT之家瞭解到,涉案文章作者孫某在涉案企鵝號中刊登對李亮的道歉聲明,並賠償精神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 6 萬元。但騰訊在本案中不具有過錯,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字節跳動副總裁李亮訴自媒體及騰訊誹謗,一審判決騰訊不擔責

李亮表示,2018 年初,騰訊利用壟斷優勢對字節跳動多款產品進行封禁同時,騰訊平台上出現大量對自己個人進行惡意造謠誹謗的文章,因此起訴了造謠者和騰訊公司。

李亮還稱,此前騰訊法務部人員提出索要涉及個人信息的資料,考慮到兩家公司激烈的競爭行為,以及騰訊在司法行業很強的影響力,律師認為從維權角度這並非是必要的資料,就沒有提供個人信息。

李亮最後表示,僅僅因為自己沒有給騰訊提供補充的個人信息,法院就判定騰訊不具有過錯,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對此自己表示不服,已提請上訴。

判決書顯示,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文章存在貶損性語言,極易讓公眾對李亮產生負面評價,涉案文章中對李亮超出事實依據的陳述及評論,構成對李亮名譽權的侵犯。故法院判決,要求涉案文章作者孫某在涉案企鵝號中刊登對李亮的道歉聲明,並賠償精神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 6 萬元。

但海淀法院同時認為,騰訊在收到李亮寄送的律師函後,要求李亮補充身份證複印件和授權手續,屬於核實投訴人身份信息的合理要求,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謹慎審查義務,且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海淀法院還認為,騰訊在收到本案起訴狀後,及時刪除了涉案文章,故騰訊在本案中不具有過錯,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駁回了李亮對騰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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