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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應刑責年齡調整:該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輕縱

由 聊素麗 發佈於 綜合

將於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規定作出調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20日表示,人民法院要嚴格、準確、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刑事責任的適用條件和程序,該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輕縱;同時,也要切實貫徹好限縮、審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當適用。必要時,要通過出台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明確“特別殘忍手段”“情節惡劣”等的認定標準,以及有關案件刑罰適用的具體尺度,確保法律準確、統一實施。周加海説,問題兒童往往出自問題家庭。人民法院要協同相關部門,督促有關家庭、家長依法履行監護、管教責任,對生活困難的兒童及時給予救助幫扶。學校是兒童的主要生活場所。人民法院要加強與中小學校的聯繫,協助學校開設好法治教育課程,給有問題苗頭的兒童及時提供專業的心理疏導。網絡有害信息對兒童身心發育的傷害很大。人民法院要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督促、支持相關部門強化監督,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記者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