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鍾曉璐 實習生 魏狄辰
戴某在成都崇州一街道租了十多年的店鋪,用於經營鮮花、水果生意。近日,因店鋪所有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店鋪將被拍賣。一家人都指望着這家店謀生,戴某一時間不知道怎麼辦,但法院的舉動讓他化解了這個難題。
據介紹,被執行人張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其罰金和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被依法移送執行。執行法官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張某在崇州市文化東街有一間面積16平方米左右的商鋪,該商鋪由租户戴某承租後用於經營鮮花、水果生意。
戴某租賃該商鋪已有十餘年,但戴某與張某僅在第一次租賃期間簽訂過租賃合同,此後每年戴某僅向張某支付租金,雙方未續簽書面租賃協議。
在對該商鋪進行處置的過程中,執行法官張貼拍賣公告,確定對上述商鋪的拍賣為不帶租拍賣,並限期騰退。租户戴某對此無異議,並書面承諾若拍賣成交後如果不能與買受人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協議,將配合自行騰退,同時戴某向法院繳納了1萬元保證金。
執行法院經合議庭研究認為:涉案商鋪為不定期租賃,不能阻止拍賣標的的交付,但戴某作為實際承租人可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戴某在得知可享有優先購買權後,喜出望外,立即報名參與競拍,並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台錄入確認優先購買人信息。2021年4月30日,經過341次出價,起拍價為13.3萬元的商鋪被戴某以58.9萬元的最高價優先購得。
在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的當天,戴某向承辦法官送來鮮花,“經營鮮花鋪子十多年了,全是熟買主,一家人都靠這個謀生。如果鋪子被別人買走後又租不下來,真不知道該搬到哪裏去哈。在得知享有優先購買權後,就一心決定把它買下來。雖然五十多萬元花光了積蓄,但畢竟算是添置了家產,以後也不用交租金,更不擔心隨時會被解除租賃,一家人的生活更有保障了。”戴某激動地説。
執行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在不動產的司法拍賣中,因查封、抵押等因素,大多是法院依法滌除租賃,承租人不能依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在租賃期內拒絕交付租賃標的。承租人多因租金損失、裝修損失、商業口岸等因素而拒不配合執行,法院往往要做大量工作,甚至動用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強制騰退。而司法實踐中通常做法是,只要租賃被滌除,或者確定為不帶租拍賣,承租人則不具有優先購買權。事實上,賦予房屋的實際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並鼓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競得拍賣標的,既實現了司法拍賣的目的,也不影響最高價成交的競價原則,更是避免了房屋騰退、交付的困難,可謂一舉多得,真正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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