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36項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行政處罰了。《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實施一週年之際,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修訂了《關於服務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質量發展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意見》,並再次升級《市場主體輕微違法容錯糾錯清單》,市場主體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情形和事項增加到了115項。
去年4月,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制定了“促進副中心發展27條意見”,同時發佈了《輕微違法行為首次違反不予處罰清單》,明確對50項違法行為輕微通過行政指導等方式進行教育引導並不予行政處罰。8月,又對不予處罰清單進行了完善,將《通州區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升級到了2.0版,不予處罰的情形和事項也增加到了80項。
此次制定的3.0版不予處罰清單共刪除1項、新增36項輕微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並首次引入了“沙盒監管”的理念和模式,更加突出了事中事後監管理念和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通過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完善差異化監管措施,進一步強化了風險管理機制和誠信體系建設。“既要最大限度地體現《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立法宗旨和初衷,又不能突破法律硬性規定。修訂過程中我們都與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法律專家進行會商和意見徵集,全面細緻地做好研究分析,並充分考慮到法律法規今後修訂的順利銜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法制科科長郝小豐表示。
《市場主體輕微違法容錯糾錯清單》將輕微違法行為分為兩類,首先是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並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經調查核實滿足全部使用條件的,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後不予行政處罰;其次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違法行為及時改正後不再給予處罰的,當事人立即改正或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並經執法人員複核合格後,可以不予立案處罰。
哪些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行政處罰?記者從“通州區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3.0版)”中瞭解到,其中,發佈的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頂級”、“極品”、“第一品牌”等用語,如屬於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等,則可不予處罰。
此外,如廣告中未全部明示附帶贈送商品或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不過附帶贈送的行為已實施,未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同樣可以不予處罰。
據介紹,2020年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共對51起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不予處罰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廣告、商標領域。
不予處罰項目具體參見:
京通市監發〔2021〕14號 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實施通州區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3.0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