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時,
有人不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
非要找個單位掛靠參保繳費。
更有甚者,
還想補繳N年的社保費。
小心違規違法!
近日,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公佈,
並將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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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個人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將按規處理!
這幾條法律法規
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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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1.《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法律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按照詐騙公私財物行為定罪。
3.《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冒領、多領社會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或者數額超過1萬元,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簽訂還款協議後未按時履約的”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周知!
綜合自魯中晨報、社保基金監管科,轉載摘編請註明來源!
來源:青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