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破壞森林資源違法行為 加大懲治追責力度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6月14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副院長楊臨萍在會上表示,堅持最嚴密法治,綜合運用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制度,加大對破壞森林資源違法行為的懲治追責力度。

最高法:對破壞森林資源違法行為 加大懲治追責力度

▲ 最高法新聞發佈會 

楊臨萍介紹,《解釋》明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推動森林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在不同效益發生衝突時,堅持生態效益優先。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森林生態環境,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羣眾環境權益。堅持生態優先,推動將經濟發展、人類活動控制在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可承載限度範圍內。堅持系統觀念,積極適用預防性、恢復性司法措施,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目標。

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促進資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森林資源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具有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權利人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遵循《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遵守《環境保護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規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森林法》以規範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發展,維護森林生態安全,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現代林業發展為立法目的。司法審判應當充分考量森林資源的生態功能價值,避免簡單將其作為普通財產處理,切實維護環境正義和代際公平。

她表示,尊重自然、尊重歷史、尊重習慣,推動森林資源科學合理利用。《森林法》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則等規定中,充分肯定了尊重自然理念。涉森林糾紛案件的處理,在專業事實認定、責任承擔方式、修復方案執行等方面,均應當遵循森林生長髮育的自然規律。

同時,中國山林權屬政策經歷了多次變革調整,司法審判應當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妥善解決相關權益糾紛。在不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當尊重森林資源保護和利用方面的鄉規民約、地方習慣,合理適用習慣彌補成文法不足。

楊臨萍還指出,強化市場規則統一,明確林地林木交易及糾紛受理規則。《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因作為物權變動原因的民事行為,對林地林木的物權歸屬、內容產生爭議,依據《民法典》第234條規定行使物權確認請求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時明確,當事人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林地林木確權、登記行為產生爭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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