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央視網
央視網消息:關於生育津貼的發放,有地區提出了結婚證等前置條件,讓一些未結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在辦理生育津貼時,可能存在障礙的問題,國家醫保局相關負責人做出了回應。
國家醫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長 劉娟:社會保險法有明確規定,遵循權利和義務對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險的繳費責任,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沒有門檻的。有一些地方條例規定中,可能把一些要求設定到制度中去,後續我們也在跟蹤、督導地方,在這個問題上,應該不成為享受生育保險相關待遇的制約條件。
國家醫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家非常重視女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待遇保障,明確規定由生育保險來支付國家法定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在實踐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單位負擔、促進男女公平就業的積極作用。從國際情況看,我國的國家法定產假已經達到了國際勞工組織《生育保護公約》規定的14周標準,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計發標準也高於公約標準。